5.10 职业健康 5.10.1 职业健康管理 5.10.1.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8.2条款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管理。 5.10.1.2 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并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0.1.3 企业应根据其具体条件对电石炉高温作业场所的控制室、操作室等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 5.10.1.4 企业应定期检测生产岗位电石、石灰、焦炭等粉尘的浓度,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最高允许浓度10mg/m3。 5.10.1.5 企业对接触粉尘、高温、噪声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的结果应存入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5.10.2.1 企业应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告知有关电石生产中涉及的石灰、电石、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氢气、氮气等危险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燃爆特性、毒性、防护措施,以及灭火方法。 5.10.2.3 企业应在原料制备岗位、炉前岗位、炉面岗位、电石冷却破碎岗位、包装岗位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粉尘、一氧化碳中毒(密闭炉)、高温、噪声等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10.3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a) —氧化碳; b) 粉尘; c) 高温; d) 噪声; e) 放射性物质(密闭炉)。 5.10.4 劳动防护用品 5.10.4.1 企业应按照AQ 3013-2008第5.8.3条款规定执行。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做到: a) 原料制备岗位接触固体粉尘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防尘帽、帆布棉手套、护目镜、工作服; b) 电石炉岗位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红外护目镜、帆布棉手套、隔热工作服、工作鞋。电石炉岗位应配备两套阻燃耐高温工作服、两付阻燃耐高温手套、两具耐高温全面罩; c)产品破碎包装岗位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防尘帽、防砸工作鞋、耳塞或耳罩、帆布棉手套、工作服; d)电气、焊割、检维修岗位应配备安全帽、护目镜、帆布手套、绝缘防护鞋、防寒服; e)其它岗位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发放; f)在易发生烫伤和电石粉尘灼伤的岗位应设置急救箱,备好烫伤膏、消炎膏等药品; g)在密闭式电石炉的炉面岗位、电极筒制作等易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的自吸式过滤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医务室应配备医用氧气瓶或氧气袋、担架等。 5.10.4.2 公用的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并保存记录。 5.10.5 危险化学品安全 5.10.5.1 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对石灰、电石、氧气、氮气等危险化学品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内容包括: a)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b)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c)数量; d)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e)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5.10.5.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5.10.5.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a)企业应按照GB 16483和GB 15258编制电石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将安全技术说明书及时提供给用户。 b)企业外购石灰、工业氧气、工业氮气等原料或辅助原料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10.5.4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生产企业应设立24h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5.10.5.5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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