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能预防的原则 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能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安全原理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很困难的l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必须坚持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 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是认为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如果站在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应该不是不可抗拒的。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针对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液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等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置。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须的,而且通过这些管理方式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 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应该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这也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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