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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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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5-10 09:57: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 可能预防的原则
  人灾的特点和天灾不同,要想防止发生人灾,应立足于防患于未然。原则上讲人灾都是能够预防的。因而,对人灾不能只考虑发生后的对策,必须进一步考虑发生之前的对策。安全原理学中把预防灾害于未然作为重点,正是基于灾害是可能预防的这一基点上。但是,实际上要预防全部人灾是很困难的l不仅必须对物的方面的原因,而且还必须对人的方面的原因进行探讨。归根结底,必须坚持人灾可能预防的原则,必须把防患于未然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
  在事故原因的调查报告中,常常见到记载事故原因是不可抗拒的。所谓不可抗拒,是认为在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下,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不能避免的意思。如果站在防止这个事故再次发生的立场考虑,应该不是不可抗拒的。通过实施有效的对策,可以防患于未然。
  过去的事故对策中多倾向于采取事后对策。例如针对火灾、爆炸的对策有:建筑物的防火结构,限制危险物贮存数量、安全距离、防爆墙、防液堤等,以便减少事故发生时的损害;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灭火设备等以便早期发现、扑灭火灾;设立避难设施、急救设施等以便在灾害已经扩大之后作紧急处置。即使这些事后对策完全实施,也不一定能够使火灾和爆炸防患于未然。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妥善管理发生源和危险物质是必须的,而且通过这些管理方式是可能预防火灾、爆炸的发生的。当然为防备万一,采取充分的事后对策也是必要的。
  总之,作为人为灾害的对策应该是防患于未然的对策比事故后处置更为重要。安全管理的重点应放在事故前的对策上,这也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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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5-10 09:57:44 |只看该作者
  2. 偶然损失的原则
  分析灾害这个词的概念,包含着意外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这两层意思。
  一般把造成人的伤亡、伤害的事故称之为人身事故,造成物的损失的事故称之为物的事故。
  人身事故可分以下几类:
  (1) 由于人的动作所引起的事故 例如,绊倒、高空坠落、人和物相撞、人体扭转;生产中的错误操作等。
  (2) 由于物的运动引起的事故 例如,人受飞来物体打击、重物挤压、旋转物夹持、车辆压撞等。
  (3) 由于接触或吸收引起的事故 例如,接触带电导线而触电,接触高温或低温物体,受到放射线辐射,吸入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
  这些人身事故的结果,在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引起骨折、脱臼、创伤、电击伤害,烧伤、冻伤、化学伤害、中毒、窒息、放射性伤害等疾病或伤害,有时造成死亡。
  对于人的事故,有海因里希法则,例如跌倒这样的事故,如反复发生,将会遵守这样的比率:无伤害300次,轻伤29次,重伤1次。这就是众所周知的“1:29:300”法则。这个比率是学者海因里希从很多伤害事故统计数字中总结出来的。
  实际上随事故种类不同而不同,例如坠落、触电等事故的重伤比例非常高。因此,这个法则并不只是数学比率的意义,而是意味着事故与伤害程度之间存在着偶然性的概率原则。因而,事故和损失之间有下列关系;“一个事故的后果产生的损失大小或损失种类由偶然性决定”。反复发生的各种事故常常并不一定产生相同的损失。
  也有在事故发生时完全不伴有损失的情况,这种事故被称为险肇事件(nearaccident)。
  但是,即便是像这种避免了损失的危险事件,如再发生,会产生多大损失,只能由偶然性决定而不能预测。因此,为了防止发生大的损失,惟一的办法是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因而可以说,事后不管有无损失,作为防止灾害的根本的、重要的工作是防患于未然,因为如果完全防止了事故,其结果就避免了损失。
  灾害是由事故及其损失两部分构成,同样的事故其损失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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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5-10 09:57:59 |只看该作者
  3. 继发原因的原则
  如前所述,防止灾害的重点是必须防止发生事故。事故之所以发生,是有它的必然原因的。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事故与原因是必然的关系,事故与损失是偶然的关系。
  一般的说,事故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两种。
  直接原因又称为一次原因,是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通常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类:物的原因和人的原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环境不良所引起;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
  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五类: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和管理的原因。一般说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外乎上述五个间接原因中的某一个,或者某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存在。
  如果引发事故的原因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那么,类似的事故就会重复、多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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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5-10 09:58:16 |只看该作者
  4. 选择对策的原则
  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管理对策被公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通过运用这三根支柱,能够取得防止事故的效果。如果仅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根支柱,例如强调法规,是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的。它一定要伴随技术和教育的进步才能发挥作用,而且改进顺序应该是技术、教育、法规。只有在安全与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充实之后,才能提高安全教育效果;而安全技术与安全教育充实后,才能实行合理的法律、法规。否则,任何安全法规只能停留在纸上。
  (1) 技术对策
  技术对策和安全工程学的对策是不可分割的。当设计机械装置或工程以及建设工厂时,要认真地研究、讨论潜在危险之所在,预测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从技术上解决防止这些危险的对策。为了实施这样根本的技术对策,应该知道所有有关的化学物质、材料、机械装置和设施,了解其危险性质、构造及其控制的具体方法。为此,不仅有必要归纳整理各种已知的资料,而且要测定性质未知的有关物质的各种危险性质。为了得到机械装置的安全设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还要反复进行各种实验研究,以收集有关防止事故的资料。而且,这样已经实施了安全设计的机械装置或设施,还要应用检查和保养技术,确实保障安全计划的实现。
  (2) 教育对策
  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操作技能教育等方面。
  作为教育的对策,不仅在产业部门,而且在教育机关组织的各种学校,同样有必要实施安全教育和训练。安全教育应当尽可能从幼年时期就开始,从小就灌输对安全的良好意识和习惯,还应该在中学及高等学校中,通过化学试验、运动竞赛、远足旅行、骑自行车、驾驶汽车等实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和训练。作为专门教育机构的高等工程技术学校,对将来担任技术工作的学生,更应该按照具体的业务内容,进行安全技术及管理方法的教育。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一般由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完成。
  安全教育应不断重复、多次强化,并注重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3) 管理的对策
  管理对策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标准,学术团体、行业的安全指令和规范、操作规程、以及企业、工厂内部的生产、工作标准等,对生产及运营进行安全管理。一般把强制执行的叫指令性标准,劝告性的非强制的标准叫做推荐标准。法规必须具有强制性、原则性和适用性:如果规定过于详细,就很难把所有可能的情况都包含在里面,势必妨碍法规的执行。当然除指令式法规外,还可以通过制定行业、地方标准将国家标准具体化。
  管理的对策一般包括安全审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安全检查,安全评价,辨识危害、评价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安全目标管理等。
  选择防止事故的对策时,如果没有选择最恰当的对策,效果就不会好;而最适当的对策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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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6-5-10 09:58: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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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雄 发表于 2016-5-10 10:34:15 |只看该作者
已下截,作为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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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鉴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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