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根本没法讨论”
建筑公司真正放出的“杠”,是8万元人民币的“人道主义”赔偿。
从45万-50万元到8万元,这个落差让龚家难以接受。龚廷开夫妇的兄弟姐妹们从广东各地聚集到深圳,他们坚持说,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赔偿之前,不能火化。
包工头田炳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听说过其他工地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病人发病46个小时后,家属决定拔掉呼吸机,建筑工地不让拔,最后双方闹到法院。
“他们拔掉呼吸机都没有用!法庭一分钱都不会给!”田炳生激动地说,“如果你认为,放弃治疗不管他了,就可以拿这笔钱,还要摸着心口想一想,自己拿不拿得起?”
胥保严还质疑龚红强为了钱,头七了还不让父亲下葬是“没孝心”。
离开重症监护室后,龚廷开又在深圳市殡仪馆“住”了整整十天。直到10月14日,收到工地11万元的赔款,龚红强才将父亲火化。
11万元的赔偿数额,是经过当地司法局和律师的多次调解下做出的。龚红强说,尽管有许多不满,他也只能接受。
“亲属让我们搞到重症监护室抢救,一天就要几千上万。”田炳生说。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重症监护室每天一般都要耗费八九千元。
但相对于动辄数十万的工伤赔偿,这仍是小数。自《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来,媒体多次报道企业积极要求用呼吸机维持已脑死亡员工生命的现象。
这类案件往往发生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群体中。由于未购买工伤保险,认定或“视同工伤”后,企业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龚廷开就没有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建筑工人中尤其普遍。胥保严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东新建筑公司只和包工头田炳生签订劳动合同,由田炳生自己找的工人,因为建筑工人大多“干不长”。但肖强说,他做建筑行业十几年,从未签过一份劳动合同。
黄乐平从事工伤维权工作已有十几年,在他看来,在48小时的生死攸关之间,用人单位要求尽全力救治病人,绝大部分都是为了逃避工伤赔偿的义务。“工地的这种行为比家庭成员更加恶劣,因为他们把道德风险全部转嫁给弱势的职工家庭。”
蒋月则认为,无论家属还是工地的行为都让人“无法指责”:“工地在做的毕竟是救人的事情,动机很难查明,而家属在法律上有权放弃治疗”。她说,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之初,学术界就认为“48小时条款”有问题,但因道德上模糊的界限没有再大范围讨论。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他参加的历次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研讨会中,学者们没有特别谈到“48小时”条款,因为这个问题“根本没法讨论”。
在他看来,只要法律仍然用时间来作为判定条件,无论改作56小时还是73小时,它所带来的道德困境都无法解除。
而在实务界,反对“48小时条款”的声音一直存在,但没有撬动法律的修改。
2007年3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和执行情况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黄乐平作为律师代表出席。会上,他反复提到了“48小时”条款带来的伦理困境。
“当时有关直接领导也认为这个很重要,说要交付上级研究讨论。”黄乐平说。但2009年8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他并没有找到对这一条款的调整。
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实当时国务院法制办和人社部都曾将“48小时”条款的修改列入讨论,但相比其他更亟需解决的焦点问题,这一条款在最后关头被放到了修法日程外。“当时他们认为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发生的概率并不是特别大。”
在王全兴看来,“48小时条款”没有被纳入2009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是因为当时恰逢国内金融危机,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在危机中所处的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黄乐平则认为修法不成的原因很简单:“立法者没有想象到伦理风险会变得那么突出,他们没有那么多的实务经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人士向南方周末记者承认,“48小时条款”本身存在问题,但目前不希望在媒体上讨论,“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随着类似案例的不断增多,全总有关人士透露,2012年12月,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就针对“48小时条款”引发的问题作出批示,全总法律部与国务院法制办、人社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开会,讨论了“48小时”条款的修改问题。
王全兴认为,短期内“48小时”条款要得到大改不现实,只能通过释法“作一个相对的理解”,规范“48小时”条款的实施。有媒体报道,厦门市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后死亡的,也给予办理工伤手续。
11月本来应是龚廷开建筑工人生涯的最后一个月。他和妻子的四川小饭馆计划在年底开张,铺面早已选好,就在龚红强上班的公司旁边。
“有的时候,他们说人算不如天算,事实就是这样的。”龚红强说,他现在只想尽快将父亲的事情淡忘,和母亲在深圳好好生活。“法律合不合理,我不想去评判。反正我觉得,法律不外乎人情。”
(田炳生和肖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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