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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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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纳百川 发表于 2012-10-9 14:0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2006年5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民爆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l 984年1月1 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民爆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进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依照《民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人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民爆条例》。《民爆条例》不仅将工业用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还将其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纳入了法律规范。这里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是指工业用的民用爆破器材。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通常所称的民用爆破器材实际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同义词;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主要是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1.工业炸药。炸药是指在没有外界物质参与下,当其受到适当的激发冲量后,能进行剧烈的化学反应,并在短时间内释放出巨大能量的化合物或混合物。按用途可以分为军用炸药和工业炸药,很多炸药既用于军事,也用于工业,如梯恩梯、黑索金等。按组成有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按性质分有猛炸药、起爆药、火药、烟火药。

大多数炸药为混合炸药,也称爆炸混合物,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学物质混合组成的。工业炸药又称民用炸药,大多是混合炸药,是以氧化剂和可燃剂为主体,按照氧平衡原理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按组成特点主要有铵梯炸药、硝甘炸药(硝化甘油类炸药)、铵油炸药、含水炸药(乳化炸药、水胶炸药和浆状炸药)和特种炸药(含铝炸药、液体炸药)等。

工业炸药按使用场合可分为岩石炸药、露天炸药、煤矿许用炸药、特种炸药和爆破剂等。常用的工业炸药有铵梯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铵油炸药、浆状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硝化甘油炸药、含火药工业炸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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