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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分类及定性,消防规范体系及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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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k_0431 发表于 2022-2-15 14:07:2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fk_0431 于 2022-2-15 14:06 编辑



从建筑防火角度,建(构)筑物可分为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构)物、特殊建(构)筑物及系统工程等。与消防相关的规范分类,可分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专业规范(专业建筑规范),以及消防系统类技术标准等。

全文要点:

1、消防规范及体系的分类及适应规则,主要考虑火灾危险性分类及防火要求,相对来说,功能分类居于次要位置,比如,住宅建筑和宿舍同属于居住建筑,但属于不同的防火分类,汽车库、修车库、加油加气站以及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等,虽然从功能上属于公共建筑,但防火上不属于常规公共建筑,等等。

2、同一单位或厂区、库区中,独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依自身功能适应规范要求。同一建筑的不同功能场所,可能需要适应不同的规范要求。建筑内部可附设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场所,通常不改变建筑定性。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于通用性基础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专项规范主要解决特殊场所的特定防火要求,专项规范包括专项防火规范、专业规范(含专业建筑规范)等,通常情况下,专项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规范执行,专项规范未及者,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由建筑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或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

一、建(构)筑物防火分类,常见功能场所防火定性,规范适应原则:



注1:民用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
从建筑防火角度,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主要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但仍需关注各专业规范要求,主要分类如下:
1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相关标准有《住宅建筑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
2 宿舍建筑:宿舍建筑是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虽然宿舍和住宅同属于居住建筑,但宿舍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按公共建筑处置,相关标准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
3 公寓:公寓是满足居住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和设施,可依其具体功能,按宿舍、旅馆、办公等相近的功能业态处置;
4 旅馆:旅馆通常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和辅助部分组成,是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饮、会议、健身、娱乐等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建筑,具备类似功能的酒店、饭店、宾馆、度假村、公寓,以不具备治疗功能的疗养院和月子中心等,均可视为旅馆建筑,相关标准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等;
5 办公建筑:办公建筑是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相关标准有《办公建筑设计标准》等;
6 商店建筑:商店建筑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建筑,包括各种零售业、购物中心、百货商场、超级市场、菜市场、专业店、步行街等,相关标准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等;
7 餐饮:餐饮包括餐馆、快餐店、饮品店、食堂、自助餐厅以及其他建筑中的各类用餐区域等,也包括食品加工部位等配套设施,相关标准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等;
8 娱乐:娱乐的类别极为宽泛,较为常见的是公共娱乐场所,包括餐饮、茶馆、溜冰场、健身等各类场所,也包括影剧院、体育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9 电影院:《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10 剧院:《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1 礼堂;
12 广播电影电视:《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13 体育:体育类场所较多以公共娱乐场所的形态存在于各类功能建筑中,相对专业的体育场馆,应关注《体育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
14 展览:《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15 商业及商业综合体:商业的概念宽泛,商店、住宿、餐饮、娱乐,以及某些具备商务性质的场所等,通常均可称为商业场所。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功能场所,称为商业综合体;
16 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17 中、小学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18 儿童活动场所,通常是指托儿所、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和用于12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等活动的场所,除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酌具体功能适应专业规范要求,比如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尚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
19 培训中心:可酌培训对象的年龄和培训内容分类,可能划为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教室、健身娱乐场所等,甚至可能属于常规的办公商务中心;
20 教学建筑:主要是指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高等院校、中小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中用于教学的建筑,一些机构的培训中心也可归于教学建筑,对于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尚应关注《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规定要求;
21 档案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22 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23 文化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24 博物馆:《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25 医疗建筑:主要包括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具备治疗功能的疗养院、月子中心等,与医院相关的规范较多,甚至各专科医院也有相关标准,应酌情处置;
26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本规范所述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相关规范有《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未达规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其他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按本规范的常规公共建筑处置;
27 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应酌具体功能分类,通常可分为办公、宿舍、公共娱乐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等;
28 疗养院:如前所述,疗养院可能适应于旅馆或医疗建筑,相关标准为《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
29 数据中心:《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30 科研建筑:《科研建筑设计标准》;
31 非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是用于停放非机动车的场所,非机动车是由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本来是主要针对人力自动车的概念,但现在普遍采用电动自动车,存在较大的火灾风险,有必要加强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措施;
32 集贸市场:通常情况下,集贸市场可归于商店建筑或商业综合体;
33 交通枢纽:交通枢纽可能包括候车厅或候船厅等,往往属于商业综合体业态,应关注专业规范要求;
34 航站楼:《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35 其他公共建筑等。

注2:工业建(构)筑物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了常规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和基本原则,但对专业性较强的石油天然气、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厂等工程,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甚至可能涉及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明显不同于常规工业或民用建筑,这些要求通常会在专项防火规范或专业规范中明确,专项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常见的特殊行业有:

1 火电厂、变电站:《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2 冷库:《冷库设计标准》;
3 锅炉房:《锅炉房设计标准》;
4 物流建筑:《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5 酒厂:《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6 水泥工厂:《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7 飞机库:《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8 精细化工企业:《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9 有色金属工业:《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0 钢铁冶金企业:《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11 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12 纺织工程:《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3 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4 煤化工工程:《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15 油气化工码头:《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16 风电场:《风电场设计防火规范》;
17 核电厂:《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等等。

注3:特殊建(构)筑物及系统工程
消防规范及体系分类,功能是重要参考,但会更多的考虑火灾危险性类别及防火要求,比如,汽车库、修车库、加油加气站以及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等,虽然从功能上属于公共建筑,但防火上与常规的公共建筑存在较大区别,需要适应专项防火规范要求,专项规范未及者,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部分类别及适应规范如下:

1 城市交通隧道:城市交通隧道的适应规范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同时参考《公路隧道设计规范》等要求;
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同于常规工业和民用建筑,适应《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于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尚应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3 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有其特殊要求,适应《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适应《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5 电动汽车充电站适应《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6 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适应《地铁设计防火标准》和《地铁设计规范》;
7 农村建筑适应《农村防火规范》,除本规范规定外,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m的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规定;
8 铁路工程适应《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9 水利工程适应《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0 水电工程适应《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等等。

二、建(构)筑物的规范适应原则:

1、独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依自身功能适应规范要求。

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满足防火间距和安全间距要求,且应依自身功能适应各自规范要求。比如,在学校建筑中,独立建造的教学、办公、宿舍、住宅、锅炉房等,应分别按教学建筑、办公建筑、宿舍建筑和住宅建筑处置,其中独立建造的锅炉房可视为丁类厂房;同理,同一厂区或库区内建造的办公楼、宿舍等,应按民用建筑的办公建筑和宿舍建筑处置,等等。

2、当火灾类别或风险等级区别较大的不同功能场所合建时,不同功能场所应采取严格防火分隔措施,并依自身功能适应各自规范要求。

比如,汽车库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等等。

3、建筑内部可附设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场所,通常不改变建筑定性。

建筑内部的局部区域,可附设自身功能所需的其他功能场所,在依规采取防火措施的前提下,仍可按同一功能建筑定性。比如,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办公室,民用建筑可以附设功能所需的变压器室、发电机房、配电室、锅炉房,等等。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专项规范的处置原则: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于通用性基础规范,规定了建筑防火的基本要求。专项防火规范主要解决特殊场所的特定防火要求,比如火灾类别、生产工艺或仓储运输等等。

2、通常情况下,专项规范有规定的,依专项规范执行,专项规范未及者,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比如,汽车库、加油加气站、地铁、供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以及各类具备专项防火规范的工业和工程项目等,均按此原则执行。

3、实际上,各类别的功能场所均有其特殊要求,往往在各专业规范中体现,如前所述的办公、旅馆、住宅、宿舍、学校、幼儿园等,虽无专项防火规范,但其专业规范中有相关的特定要求,也应从其规定。比如,医疗建筑没有专项防火规范,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涉及防火分区调整,《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涉及手术部特殊消防要求,《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涉及液氧贮罐安全要求;又比如,水泥厂没有专项防火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明确了相关要求,等等。

四、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应用原则:

按照消防技术规范体系的适应原则,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由建筑防火规范、专项防火规范或专业规范确定,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由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

系统类技术标准,主要是指各消防系统的专业技术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射流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等,都有其专项的技术标准。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章等明确了需要设置消防设施的场所,消防设施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各系统类技术标准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各功能建筑均可能存在消防设施的特定需求,在应用各消防系统的技术标准时,应同步关注专项防火规范和专业规范要求。比如,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施工等,应遵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定,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场所,同时也应关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等等。

常见的消防系统类技术标准,列示如下: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1427-2021
7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8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GB50193-93
9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11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 GB50151-2021
12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五、本文仅列示了现行规范标准的适应原则,实际应用中,尚应关注相关法规及规定的要求,比如,《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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