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特大爆炸事故问责详细名单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3.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5.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7.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8.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0.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1.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2.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3.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1.杨浩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5.刘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
(一)地方党委、政府(14人)
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
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
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二)应急管理系统(11人)
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8.沈巍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三)生态环境系统(10人)
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4.王军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
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五)规划住建系统(5人)
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六)市场监管系统(1人)
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名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被刑拘:网友热议!
正方观点:安全员不应承担刑责!
@overcool
3000元工资的安全员,就是那种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不敢发表意见的杂工呀,他们有这么大责任吗?
@唐其鑫
现场安全工作者的责任和付出与回报的待遇。严重失调!!!3000元的工资与至少十年牢狱!!!无颜问青天
@牧马人在奔驰
所以说,安全人要醒目点了,发现问题,报告后又无法解决的,不要在意这3000元的工资了,辞职保平安
@王洪
干10年安全员未出事,我怕干20年会出事,高风险岗位,想转岗了,管安全的,已经变成担责的人,心累人更累。
@Ahlei雷
安全员责权利不对等,安全员敢叫停企业吗?拿三千块钱的人能有多大权利?安全是要投入的,谁掌握权力和资源说负责
@Timewentby(流年似水)
安全员薪资低于8000元的企业,肯定是安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因为老板压根不重视自家企业的安全嘛,大多数老板的观念是能赚到钱才是第一!要查的话隐患绝对一大堆,一查一个准。安全员的地位真的给的太低,不然不会有那么多的安全事故
@私人舞会
安全员不是万能的,化工企业那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很多问题非常的专业。让安全员背锅说不过去。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多承担运行检查情况上报的职责足够了,怎么整改,是否落实整改真不是一个小安全员能解决左右的事,因为没有发言权。这种趋势必须要循序渐进的改变,不然大事故终究还会上演!!!
@有一说一(work)
安全员绝大多数都是无权的普通职员,即使再专业,再有责任心 终究抵不过手中空空。公司最得罪人的是做安全的,出了事背锅的也是做安全的,唉……
@十月
专职安全员干了十年,抓安全员感觉就是个笑话,有职无权,有些事说的高大上,实际安全员根本左右不了。很多事都不好意思也不能说,免得呵呵呵!
反方观点:安全员应承担刑责!
@Gowey Guo
安全工作,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出了事找什么借口,没人拿刀逼着干。最终出事还不是因为得过且过的原因。
@夏磊
过度解读了,并没有只抓安全员,从法人代表到下面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都在了。也别老是拿低工资说事,安全员比起一线的员工性价比高不是一点吧,也别说自己无辜,虽然没有决策权,但建议权还是有的吧?这么大的隐患,作为专业人员不会不懂吧,向上提过吗?书面的隐患排查报告,邮件,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虽说“尽职免责”只是个理想,但有和没有在量刑上会有天差地别,啥都拿不出来敢问您平时都在干嘛?冤吗?
@涛子
这抓安全员真和他的工作有问题,如果下整改通知单了,有安全台账,抓了也会放的,自己不做安全施工日志,没办法。现场安全员很多都会有这问题,国企还好,对安全比较重视,私企真心不怎么重视,出了事情也不怎么会引起重视,要想保护好自己,只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剩下的不是拿3000块人能决定的。总之一句话,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
......
起底:涉事企业与杜邦是竞争对手,曾3000元招聘化工安全员!
涉事企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建设有年产200吨KSS装置、年产500吨间羟基苯甲酸装置、500m3/h甲醇裂解制氢装置、3000m3/h甲醇裂解制氢装置、年产17000吨间苯二胺等13个生产装置(含15个产品)以及4500吨/年固废和废液焚烧装置。其中间苯二胺的竞争对手国内主要为浙江龙盛(600352),而国际上则是安全界顶顶有名的杜邦公司。
我们来看一下两家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薪资对比:
5000元对20000元,非常明显的差距!所谓窥一斑见全貌,对安全的重视首先体现在对安全人的重视。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