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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到现场实施检查被追责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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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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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安监护法 发表于 2018-5-8 09:14:45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后,还要进行督促、检查,对于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这项职责容易给企业主要负责人招致麻烦。

2015年清华附中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中,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因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主要是听取汇报,未对事发的清华附中工程工地实施过检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罚款和撤职处分,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做为企业的“一把手”,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听汇报、可以直接到一线去检查,也可以采取会议形式……每个老板有每个老板的风格,本来无可厚非,为什么非要把“检查”理解为到现场检查呢?老板亲自到现场检查就比其他人效果要好?如果是这样,那还要那些基层、中层管理人员做什么?要那些专业人员做什么?不出事故则已,出了事故,工作方法都可能成为问题,如此追责,值得深思。

现代企业中的领导者地位和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可能要求他事事监督,他们的职责主要在于决策规划、组织协调、重点管理等,具体事务则逐级分配给下级各个专业部门来完成。而且,许多事务往往只能由具备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专业精英来承担,对于那些具备相当资质、技能和谨慎态度的从业者,信赖他们能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业务是应当且必需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信赖的下级做出不适当行动,只要不存在特别的事由,企业的领导者就不会承担过失责任,这就是信赖原则。但是,我们的一些领导却不讲这些,他们强调要用运动的方式解决问题,哪管你是什么老板、部门主任,还是班组长、一线工人,全民参与、共同行动。

煤矿事故不是高发吗?好的,一定是煤矿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的,领导不下井,好,那我就强制你带班下井……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于是,煤矿方面开始火线提拔一些年轻矿领导,专门应付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专门在发生事故的时候用来堵枪眼,于是,在一些安全事故案件中,我看到了一些被指控犯罪的年轻带班领导的面孔。

管理思维没有变、制度照常执行、责任照旧追究,而重特大事故并未得到有效遏制,搞得我们的领导者还身心俱疲,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是该停下来好好想一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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