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据出现 三级法院仍驳回申诉
2016年8月15日,高振波向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将省局106号函做为新的证据附在后面,可是,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以“106号文件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为由予以驳回,只是106号文件何以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
高振波又于2016年12月27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伊春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再次给予驳回,通知书中说:“在明知伊春市乌马河区华利公司烟花厂被停产的情况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检查流于形式,对于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处置,系导致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进而造成‘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因素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所提交的宋某某、腾某某的书面证言以及106号函无法证明你未玩忽职守的待证事实,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伊春法院看来,一审法院不管存在怎样的问题,高振波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玩忽职守,就只能被驳回。
2017年12月4日,61岁的高振波又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省安监局下发文件明确你为该厂监管责任人之一,你没有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该厂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该厂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与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最后,高院还劝高振波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问题症结到底在哪里?
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新的证据”,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仅包括原裁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原裁判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等等。省局是36号、53号文件的制定者和发布者,由他们做出的解释无疑具有权威性,“106号函证明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这个如果都不算‘新的证据’,那么什么才算‘新的证据’?”高振波对三级法院驳回其申诉的做法表示不能理解。
作为政府安监人员对企业需要检查的项目很多,而每个企业情况迥异,每个地方也情况各异,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政府红头文件都不可能对具体检查内容,做出统一规定。检察院试图从两份文件中找到指控高振波构成渎职罪的依据,这种按图索骥的作法本身就存在问题。
所谓应当检查而没有检查的项目,最终归结于高振波没有发现华利公司违规生产烟花爆竹,而这才是司法机关追究高振波刑事责任的真正理由。“没有及时发现该厂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省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话,暴露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追究安监人员刑事责任的惯有思维,从2010年伊春高振波玩忽职守案到2015年河北廊坊春蕾幼儿园校舍倒塌事故中对苍万永的追责,及至2017年赤峰宝马煤矿爆炸案对鲍青春的追责莫不如此。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政府安监部门并没有“排查”隐患、“发现”隐患的责任,指控他们未“发现”隐患,实际上就是要求他们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会伴随着安监人员没有检查到的事故隐患,尤其在企业与安监人员“躲猫猫”的情况下。照此思维办案,“玩忽职守罪”必然成为政府安监人员的“原罪”。
被吊销驾照的司机继续开车上路发生事故,不会说交警玩忽职守,违法犯罪分子继续作奸犯科,不会说公安玩忽职守,怎么到了安监身上,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因为安全工作不比其他,这根弦关连着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前途命运,压力层层分解,最后基层安监人员就不适当地背负了“发现隐患”、“预防事故”的责任,于是,他们开始与不安份的企业开始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一旦捉不到老鼠,就会被判渎职罪。
笔者办理的数十起涉及政府安监人员的玩忽职守罪案件,几乎都涉及到以“没有发现”为由指控安监人员构成犯罪的问题,令人痛惜的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安监人员“原罪”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高振波对司法机关依照两份文件追究他的玩忽职守罪不理解,对法院不认可“新的证据”不能接受,其实,他并没有找到问题真正症结所在,没有36号、53号文件,法院同样会判决他玩忽职守罪,即使有再多的“106号函”,法院也一样不会受理他的申诉。
江西乐平案,申诉人家属花了10年才沉冤得雪,陈满的父母申诉用了16年,贵州杨明从1998年终审判死缓,申诉后到贵州高院决定再审,跨越了17年……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不知高振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反思
华利公司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超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无疑是导致这起特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这起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能不发人深思。据称,华利公司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属当地的“明星”企业,一个原本先天不足的企业是如何顺利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展成为当地“明星”企业的?这样一个标杆企业,为什么又一纸红头文件限期它要无条件关闭?其中暴露出政府在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出了事故,只知道重判企业和安监人员以平民愤,不能很好地反思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如何从根本上改变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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