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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伊春烟花绝命,八年后安监员申诉喊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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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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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护法 发表于 2018-5-2 11:23:32 |显示全部楼层

引起质疑的36号、53号文件


从一审到申诉阶段,36号、53号文件都引起了高振波和辩护人的质疑,那么这两份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2010年4月2日,黑龙江省安监局下发了36号文,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0年开工提出了九项要求。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没有检查产品流向登记是否全面无遗漏、没有核查清点库存原料、没有检查公司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未经批准增加工房、库房问题,均依据36号文件。事实上,2010年华利公司并未向省局提交开工申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没有依照36号文件去检查该企业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显然是不适当的。




2010年6月10日,省安监局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即53号文),规定了:对已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黑龙江省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6户生产企业,要出具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年底前退出生产领域的承诺并签字盖章,由市局形成文件上报省局备案方可开工生产;要切实加强对这6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三超一改”、“三违”、转包转租和无证上岗情况……,对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等不允许开工生产,擅自开工生产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销毁非法生产制品;各辖区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指定得力人员每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各相关市安全监管局每周要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县(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省局三处每月检查一次……53号文还规定了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人名单,其中华利公司烟花厂的监管责任人中包括伊春市局的高振波,检察院就是根据53号文件指控被告人没有按照每周一次的要求检查华利公司是否存在违规生产问题。





源头出现的问题    刑事责任该由基层安监人员来担?



“8.16”事故造成华利公司和相邻单位职工34人死亡,3人失踪(死亡、失踪人员中有华利公司15人,其它单位22人),事故调查报告在原因分析中提到了“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看似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却道出了事故危害结果扩大的缘由。

华利公司鞭炮厂南面,相隔一条哈伊路的居民区居住的几乎都是木材厂和鞭炮厂的职工,爆炸使得他们的房屋出现了破损,玻璃基本被震碎。50岁的刘品秀距离爆炸地大约四五百米,爆炸发生时正在家里休息的他,头部被棚顶震落的墙皮砸中,而孩子因为赶到哈市参加婚礼逃过了一劫。

记者在与当地居民交谈时,很多居民提起鞭炮厂的一句话就是,“厂子早该拆了,就不该建在这里。”当地居民告诉记者,该厂曾在20年前就发生过一次事故,当时还死了两名女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座被低矮平房和木器厂半包围的危险工厂,将更多的危险传递给生活在附近的居民,企业内外部既然安全距离不够为什么安全评价报告还能合格?为什么还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初政府和企业相关责任人是如何考虑的?这样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纵使区、市级政府安监人员存在安全监管不力,但源头出现的问题、引发的损失由这些安监人员来承担合适吗?

法院在审理中也查明,2005年12月华利公司(振兴烟花厂)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在存在资料不全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抚顺分院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200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安监局给华利公司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调查组则建议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安全评价报告出了问题,华利公司本不应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这样一个从设立第一天起即隐患重重的企业,让我们基层安监人员如何监管?”,高振波对由几名基层安监人员来背“8.16”事故这口“锅”表示不能认可,“天津港爆炸事故中,为瑞海公司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已经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本案中,为什么只是撤销中介机构资质和罚款?”



省局对36号、53号文作出解释


出狱后,高振波、陈庆文认为36、53号文件不适用于华利公司烟花厂,更不能做为对他们二人判决的依据,2015年11月30日,他们联名向伊春市安监局递交请示,希望市局能对两份文件的适用范围做出解释。

2016年7月12日,省局以(2016)106号函的形式作出答复:36号文件是对2010年特定时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工条件提出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开工生产;达到要求条件的企业必须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开工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开工生产。53号文是对开工企业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提出要求,针对满足开工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3号文件主要适用于黑龙江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6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同时不允许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富裕县喜庆花炮厂和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开工生产。



其实,没有省局的解释,正常理解36、53号文件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甚至连检察院也都是心知肚明。检察院指控高振波“……仅去现场检查四次,且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检查作业现场”中的“作业现场”,显然就是指开工获批企业的生产现场,只是检察院似乎忘记了华利公司并非开工获批企业,法院更是不以为意。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获此“新的证据”,高振波认为自己的申诉有希望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只是他没有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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