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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前伊春烟花绝命,八年后安监员申诉喊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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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护法 发表于 2018-5-2 11:1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伊春,这座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干净、静谧,被群山环抱的小城市,以“红松故乡”、“祖国林都”、“天然氧吧”而闻名于世,2010年8月16日的一起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打破了这座城市往日的宁静。这次事故夺走了34人的生命,给数十户家庭带来无尽的创伤,事故后的追责也改变了高振波等人的人生轨迹。
工人加薪不成闹情绪   操作不慎引发特重大爆炸事故
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在烟花爆竹生产期结束后(大约在11月初),关闭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确保2010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期间安全,2010年4月2日、6月10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和《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3号文”)。
2010年4月,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6月11日,省安监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华利公司仍继续违规生产。
2010年8月16日上午,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及管理人员正在办公区上班工作。上午7点30分,礼花弹装球工王某来到董事长办公室,要求增加工资,与董事长发生争吵。带有情绪的王某回到礼花弹装配车间,进行礼花弹合球工作。由于合球后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用力过猛,发生爆炸,既而引发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这起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40万元。


根据“8.16”事故调查报告,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间接原因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超人员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另外,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8.16”事故追责
爆炸发生后,伊春市举行新闻发布会称,该厂成品库房漏雨导致产品受潮,16日天气晴好,该厂便组织人员倒库,在倒库过程中不慎发生爆炸。随后,伊春市市长向新华社记者承认,企业可能从15日开始偷偷生产。
事故后,黑龙江省安监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伊春市安监局局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2010年9月8日,伊春市安监局危化科科长高振波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市安监局的一名副调研员、乌马河区安监局局长和一名科员。另外,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朝相,副经理周世吉、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邓绍平则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同时兼管烟花爆竹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科科长,高振波的职责范围内有540余家危险化学品单位,另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48家。他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只是因为在“过渡期”没有“看住”华利公司违规生产,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接受,然而已经启动的刑事追责程序似开闸之水已经不可阻挡,2010年10月22日,检察院向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高振波严重违反36号、53号文件,对企业多次违规生产迹象没有警觉?
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3月16日伊春市乌马河区安监局对华利公司下达了停产通知书。2010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安监局下发53号文件,通知决定由伊春市安监局吴庆文、高振波、乌马河区安监局程传信、刘纯亚作为华利公司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分别每周和每天进行检查,防止其擅自生产。被告人高振波在担任华利公司安全监管责任人后,严重违反36号、53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10年6月10日至8月16日期间仅去现场检查四次,且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检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没有认真检查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进而对产品流向以及数量变化进行跟踪查验;没有检查黑火药、烟火药等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并核查清点库存原料;没有检查公司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未经批准增加工房、库房问题;没有核查公司成品种类是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成品种类相符,等等。


在华利公司将原来闲置的筷子车间、家具车间改做礼花弹和烟花生产车间,并多次在厂区进行产品试验,多次在公司大门花坛处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情况下,均没有引起高振波的警觉。
高振波和其他安监工作人员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导致该厂自2010年4月以来,除因为天气不适宜生产作业或节日放假及躲避检查偶尔停产外,一直在严重违规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直至2010年8月16日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高振波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没有向省局提出开工申请,处于整改和开工前准备阶段,哪有那么多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于检察院多项未检查内容的指控,高振波表示不能理解。
关于华利公司“多次在厂区进行产品试验,多次在公司大门花坛处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情况下,均没有引起高振波的警觉”的指控,高振波认为检察院是无中生有。“多次是多少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事实上,他说自己只是在2010年4月的一次检查时看见过华利公司在花坛处晾晒的礼花弹壳,那还是在53号文件下发之前,当时天气还很冷。
“53号文件下发后,我们每次去检查都是大门紧锁,厂区无人,车间无人,且车间门上锁,检查库房时,有时仓库保管员得派人去家里找。”“企业有意躲避检查,是躲避谁的检查?我们又不是专业刑侦人员,怎么能说我们是渎职?”
后来,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的供述印证了高振波的话:……有时检查的人来我们厂时工人正在生产,我就让我爱人杨玉秋在门卫那里拖着检查的人,然后通知我,我再通知厂里的工人收拾东西躲起来,等检查人员走后再干……
高振波的辩护人认为,53号文件是对烟花爆竹企业正常生产期间的监管要求,本案中,华利公司安全生产许可已被省局收回,已经失去了生产资格,以53号文指控被告人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36号文对监管要求规定的非常详细,而53号文规定每周一次检查,“如果按以上程序检查,那么,一周一次的检查,恐怕检查一次就得一周时间,从周检查变成检查周了”,高振波的辩护人对36号文和53号文的适用提出了质疑,他主张被告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定罪也应免除处罚。
迟到的判决 —— 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六个月!
2011年8月10日、9月2日开庭审理的高振波玩忽职守一案,庭审后案件迟迟没有结果,直至2012年5月7日,高振波看到了那份久违的判决书。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振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时间每周到华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华利公司的种种生产迹象视而不见,对华利公司违法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其玩忽职守行为是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主张的36号、53号文件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被告人作用极小,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定罪应免除处罚。经查华利公司虽是停产企业,但此文件中确定了华利公司安全监管责任人及应定期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的内容适用于本案。鉴于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8.16”事故系因多种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等诸多因素所导致,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判处高振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但高振波和另一被告人实际领取判决的时间是2012年5月7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11年作出的判决书,竟然会有高振波2012年5月11日被法院批准逮捕的内容。



收到这份判决,高振波整个人都已经懵了。市领导和局领导劝他:别和公检法的人弄僵了,市里会帮你们协调的。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说:上诉也没用,回来政府给你们找个地方退休得了,听信了这些话,他放弃了上诉。5月11日高振波被法院批准逮捕,随后被移送监狱服刑。
一年以后,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朝相,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华利公司副经理周世吉、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邓绍平,均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生活无着   被迫走上申诉路
2013年8
月,正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的高振波接到了妻子起诉离婚的传票,妻子以其因玩忽职守被判刑,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高振波理解妻子的举动,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他本来就有心脏病、脑供血不足等疾患,多重的打击,使他在服刑期间,身体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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