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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典型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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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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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18-2-8 20:54: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三起典型事故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018-02-07 安全永无止境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相继对2017年发生的三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处理决定,严肃处理92名责任人和13家责任单位。
三起事故暴露安全生产管理严重问题


2017年2月25日,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13人受伤。


2017年5月15日,206国道1569KM处(鹰潭市龙虎山香炉峰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2人死亡、37人受伤。

2017年8月26日,万载县荣兴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三起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5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针对上述三起事故,省政府分别组成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了事故调查。调查认定,以上三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三起事故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
一是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突出。
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未经批准非法组织改建装修施工,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关资质、违法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并堵塞疏散通道;

“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事货车非法超载,驾驶员伪造从业资格证;

万载县荣兴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许可证过期后仍非法生产,无视高温停产指令,擅自不定期组织生产,瞒报事故并蓄意破坏事故现场。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唱天下量贩式休闲会所未认真履行场所内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安排人员对施工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涉事道路运输企业没有落实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没有及时查处涉事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非法违法行为;

万载县荣兴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重转包分包,对作业人员操作培训不到位。

三是公众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缺失。
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场所、危险岗位和危险工序认识不足,防护设施不足,应急措施不善;

企业员工岗位风险意识缺失,对违章操作习以为常,缺乏应急处置和自救技能;

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安全风险和隐患疏于防范,社会安全责任心缺失,在面对突发安全事故时缺乏应急常识和逃生技能。

四是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不力。
存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部署、督促不到位,许可审批把关不严格,检查巡查不深入,执法处罚不严格等现象;

少数公职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参与瞒报事故。

92名责任人员被追责问责

在被追责问责的92名责任人员中,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人,立案侦查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1人,其中:县处级10人;撤销党内职务、撤职7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记大过5人,记过12人,警告11人。另外,诫勉谈话3人,通报2人,经济处罚14人。13家责任单位中,关闭1家,吊销经营许可1家,给予其他行政处罚11家。

鹰潭市公路管理局分管治超工作负责人因对治超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检查站工作人员擅离职守问题失察,并在事故当天授意治超站工作人员将与事故车辆同一公司的其他超载车辆查扣后不予处罚并放行,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在“8·26”较大燃爆事故处理中,万载县潭埠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因对辖区烟花爆竹企业长期非法、违法生产问题失察并参与瞒报事故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万载县党委主要负责人因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和对事故的瞒报负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类企业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来源:新法制报)

下面列出了44种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是从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中提炼出来的。这些行为如果附加一定的条件,就可能构成犯罪,相关人员将因此被判刑,一起来了解一下。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6、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7、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8、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7、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29、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31、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2、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33、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34、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36、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37、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8、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39、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40、危险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4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42、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4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44、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END——


注:本文来自网络综合整理,部分来源新法制报,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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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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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章仁根 发表于 2018-2-9 10:21:45 |只看该作者
我以我血荐安全,辅就世人安康路。这里有许多安全资料可供下载,欢迎光临:http://www.esafety.cn/blog/u/301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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