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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 | 质检总局将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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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sunhao 发表于 2017-4-21 19:2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重拳 | 质检总局将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
2017-04-21 中国认证认可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质检总局近日印发《2017年“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方案》指出,2017年,质检总局将继续组织全国质检部门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下最大气力加大执法打假力度,切实保持执法打假高压态势。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集中公布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件。


《方案》明确了行动的目标:围绕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宣传力度和共治力度,以“质检利剑”行动为抓手,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严厉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大案要案,集中公布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件,“质检利剑”行动各个专项打假实现案件数量同比上升,切实保持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执法打假维护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的积极作用。


《方案》规定了行动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维护消费品安全,深入开展消费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童装、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10类消费品和电动自行车、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儿童仿真饰品等为重点,依法严查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产品、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按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标识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是围绕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化肥、农机及其配件等产品为重点,依法严查不符合标准、产品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及无证生产等质量违法行为。


三是围绕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深入开展建材产品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涂料、电线电缆、钢材、水泥、人造板等为重点,依法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去产能”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地条钢”等淘汰建材产品违法行为。


四是围绕服务民生,深入开展汽车配件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以制动器衬片、滤清器、电池、灯具、轴承、轮胎、内饰、润滑油等产品为重点,对汽车配件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查无证生产、不符合标准、未经认证出厂、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五是围绕环保,深入开展车用汽柴油打假“质检利剑”行动。依法严查汽柴油不符合国家标准、掺杂掺假、虚标标号和无证生产行为。


质检总局指出,在抓好上述五个专项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重点产品,组织开展“质检利剑”专项行动;同时,要认真配合“伪基站”“黑广播”“土炼油”等专项整治行动,做好执法打假工作。


《方案》提出了行动的工作措施:一是深挖细查质量违法案件线索。按照总局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及时处置相结合,紧紧围绕关系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高危产品和易发、高发质量违法的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质量违法线索排查。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打假行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组织暗访摸排和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质量违法案件,集中曝光一批质量违法典型案例,对制假制劣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营造打假治劣的浓厚氛围。


三是严查彻办大案要案。围绕增强打击力度,坚持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质检利剑”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大案要案省级局组办督办制度,对重大突发案件,省级局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导协调,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总局、省级局要选择一批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查处到位。


四是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跨区域案件线索通报和协查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系统内其他业务部门、技术机构的协作配合。要加强执法打假与日常监管、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对其他业务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情况信息沟通,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强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加大联合执法办案工作力度。


五是加强宣传发动。坚持主动宣传和边打边说,积极把握舆论宣传导向的主动权,增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力度,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执法宣传,切实形成宣传声势。以宣传查办案件工作为重点,加大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对查办的典型案件定期进行集中公布,提高执法打假的影响力和震慑力。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加强执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讲好执法故事,传播好质监声音,兼顾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震慑违法分子的实际效果,努力发挥查处一起案件、震慑一类违法行为、警示一批企业的效应。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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