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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