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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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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12-5 09:12: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理由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当时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可以确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将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可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工伤;只有职工本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而道路交通管理是指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等行为。从立法技术上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离,进行违法行为归类管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不再调整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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