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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循更要据“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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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锋 发表于 2016-9-9 09:14: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笔者认为,此办法的出台,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有了“法律”依据,做好上行下效工作,据“法”而行,无疑是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其实,在没有这个办法之前,上级政府一直在对下级政府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只是没上升到“规定”行列,尤其是基层政府,几乎是年年考,年年准备,到底考核成效如何?以此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如何?暂不做拷问,想必大家也心知肚明。
无规不成方圆,领导重视才能做好工作,对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亦然如此,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不仅是国家对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国家为实现依法治国,推动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碰不得,贯彻这条红线就得调动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出台《考核办法》,对政府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加强激励和约束,意在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此《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做了细致、详尽的策划,可以说照葫芦画瓢,拿来就能用。各省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尽快制定好、安排好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做到上行下效,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唯有此,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不辜负国家出台《考核办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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