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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一对夫妇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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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8-22 22:52: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忠县一对夫妇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获刑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只因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进烟花爆竹到忠县售卖,触犯刑法。
  重庆市忠县乌杨镇的黄某、李某是夫妻。2012年8月,40岁出头的黄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了解到从梁平县购进烟花爆竹到忠县出售利润较为可观,便回家和妻子李某商量经营烟花爆竹。征得妻子李某同意后,黄某立即前往梁平县,联系了烟花爆竹购买点。此后,两人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分工合作,黄某负责货源、运输并找好存放地,李某则负责在忠县销售。2014年年底,黄某像往常一样到梁平县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运至乌杨镇存储待售,后被群众举报。2015年1月,县安监局在该批烟花爆竹存储处将烟花爆竹予以查扣。经抽查检验,该批烟花爆竹不符合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下半年到2015年1月期间,黄某共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案金额达35万余元,李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涉案金额达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黄某在2012年至2015年长期从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涉案金额高达35万余元,其非法经营对象为易燃易爆物品,且因引燃时间过短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黄某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过程中未按照有关规定运输、存储,该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其中,黄某部分经营物品属于伪劣产品,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即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的作用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李某在审理过程中缴纳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两个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综合相关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秦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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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iyun 发表于 2016-8-22 22:52: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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