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49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过劳死应属于工伤死亡的特殊情形

[复制链接]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7-11-22
帖子
19519

优秀版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djclym 发表于 2016-8-15 09:0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胡新宇2005年来到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他的日常作息习惯从此改变:晚上10时,坐上公司班车,颠簸到家已过11时,第二天早上7时准时起床上班。2006年4月初开始,胡新宇所在的部门开始进行一个封闭研发的项目,内容被严格保密。这个项目开始后,胡新宇开始经常在公司过夜,甚至长时间在实验室的地上依靠一个睡垫打地铺,加班时间最长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第二天依然按正常时间上班。4月28日,胡新宇身体开始极度不适,他请了假去医院就诊,5月28日晚,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25岁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被诊断死亡。
  劳动法律师点评:
  胡新宇事件凸显我国“过劳死”立法之不足。“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对此,劳动合同法试图围绕着书面合同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加班管理。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其次,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围绕着书面来进行,将劳动定额纳入规章制度、将工时休假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离职。最后,重申要加强监察的力度。然而,这三方面的措施似乎依然难以防范自愿加班。胡新宇既没有被强迫也很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变相强迫;当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围绕着书面来进行时,更让自愿加班如鱼得水。为什么人们只将书面合同视为合同,通过双方实际履行的现实关系其实也体现了一种合意,也是合同内容,无论是用自愿还是非自愿形式形成。这是一种以默示条款或事实行为形成的合同关系。法律只有关注这种默示条款或事实行为并对其加以规范,才可能治理因自愿加班而产生的顽症。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转发到微博

版主

论坛元老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20-8-12
帖子
54076

优秀版主

沙发
章仁根 发表于 2016-8-15 09:30:25 |只看该作者
支持
我以我血荐安全,辅就世人安康路。这里有许多安全资料可供下载,欢迎光临:http://www.esafety.cn/blog/u/3012/index.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4-4-25 18:35 , Processed in 0.362098 second(s), 26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