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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洗澡摔成骨折法院判“不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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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7-18 11:37: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小车驾驶员廖勇(化名)出差外地,晚上在宾馆洗澡时不慎摔倒,造成股骨骨折。他遂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未果,于是将劳动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勇的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廖勇“不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伤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出差在外
  晚上宾馆里摔伤
  2004年2月17日,在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路况队工作的廖勇与单位同事一行到南充出差,当晚入住北湖宾馆。
  晚上12时许,廖勇准备洗澡休息,一不小心踩到一块香皂摔倒在地。廖勇当时并没有太强烈的疼痛感,所以也没引起注意。第二天开车回到成都后,当晚,疼痛难忍的他到体育医院检查,这才晓得自己的右股骨骨折了。医生说,因为廖勇摔倒后没有及时治疗,加上继续开车,导致病情加重。廖勇认为,作为驾驶员,驾车出差途中,住宿休息是继续工作的必然,在住宿期间摔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廖勇于是找到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但路况队称必须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鉴定才能赔钱。索赔一事一直拖到今年,廖勇才找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部门
  受伤与工作无关
  今年1月16日,廖勇向成都市劳动局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劳动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廖勇出差期间在宾馆房间内洗澡摔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廖勇对此不服,两个月后又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仍认为廖勇的受伤不属于工伤范畴。
  2007年8月,不服劳动部门裁定的廖勇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成都市劳动局对之前作出的非工伤认定予以撤销。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廖勇是一名专职驾驶员,在随单位因公出差期间,其受伤的地点、时间均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更不能视为正常工作的合理延伸,也不是正常的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职工 “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所受伤害情形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范畴,不符合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廖勇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
  廖勇不属于工伤
  依旧不服判决的廖勇又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廖勇不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的伤害”为由,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终审判决。法律学专家左祥琦对此表示,员工在出差期间也分为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廖勇是在非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因此不应该属于工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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