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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到别的公司干活出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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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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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7-18 11:36:50 |显示全部楼层
张凤军一直跟着工地项目经理赵林在盛飞建筑公司做木工。几个月前,赵林对张凤军和几个工人说,有个工地现在缺人手,让他们过去帮帮忙,对方付工钱。过来之后张凤军等人才知道,这里的工地工长赵亮是赵林的哥哥,知道了有这层关系,张凤军等人觉得对方肯定不会欠自己工钱就没签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塔吊吊运材料时下方是严禁有人的,但工地上为了赶工期对安全措施要求没那么严格,张凤军等人也习惯了在塔吊下干活,可偏偏那天塔吊的吊钩突然脱落,钩上挂着的土石一下子砸了下来,一块大石头正好砸在了张凤军头上,他当时就昏了过去。
  张凤军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为左顶骨开放性凹陷粉碎骨折,公司为张凤军付了住院的治疗费。出院前几天,赵亮来看他,说:“你出事后公司对你很关心,这种事谁都不想看到,可事情已经发生了,咱们就尽快解决,也别把两边的关系弄僵了。”张凤军知道这是要谈赔偿,他也不知道自己应该得多少钱,赵亮则说公司方面也不想让他吃亏,他住院期间的工资还继续给他,再额外给他2000元的营养费,一共12000元。张凤军担心自己现在不要以后就不好要了,就和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拿到了钱。
  出院后,张凤军到劳动局咨询才知道自己得到的赔偿太少了。可是这会儿再反悔,还能行吗?工友告诉他承德市有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能免费给农民工打官司。张凤军就带着协议书来找律师,当天值班的张永辉律师了解了张凤军的情况后,也认为公司赔偿显然太少了,严重损害了张凤军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最好能通过工伤程序确定伤残级别,再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额。在确定伤残级别前,需要首先认定工伤。由于张凤军没有劳动合同,就得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开庭时,公司代理人突然提出,张凤军不是公司的人,而是盛飞公司的员工,
  是盛飞公司派遣临时到公司工作的,要认定工伤,也该与盛飞公司认定。张永辉律师之前已经了解到张凤军是被“借”过来的,他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张凤军在该工地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并从公司领取工资,双方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特征;而且,在张凤军受伤后,双方还签订了和解协议,恰恰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律师准备得非常充分,仲裁员最终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一审和二审,最终都以败诉告终。拿到了胜诉判决,张凤军的工伤认定顺利进行,目前正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律师提醒
  劳动关系事实存在
  工伤担责理所应当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说明:“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该《意见》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企业的用工方式也更加灵活,劳动关系趋于复杂。但无论怎样变化,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承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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