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勿滥用“属地监管” ■谷 林 “属地监管”这个词近10年来成了“热词”,尤其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 应该说,属地监管是一个进步。之前实行的是在哪儿注册就由哪儿监管,比如,某公司在北京注册,日常监管归北京,若其在三亚的工程出事,事故调查仍归北京,实际上就是没法管。如此监管,显然不科学。 后来,在基层的建议下,生产安全领域实现了属地监管,即企业在哪儿,安全监管就归哪儿,这既明晰了责任,也提高了监管效率。 实行了属地监管,职责划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吗? 曾经有一起高速公路施工事故,发生在某县。此项工程监管方为省级相关部门,公路途经该县,虽然事故发生在该县,但县、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程没有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在事故调查时,纪委、检察院却对该县、镇的安监、建设部门进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方面的调查,认为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工程在你属地,事故发生在你属地,你就要监管,就要负责。 如果按照这种所谓的属地监管的逻辑,那么只要出事,就肯定要对基层人员追责。哪一个企业、工程最后不是落地在某个村(社区)、街镇、县区?一时间,搞得一线安监人员人心惶惶,某地也曾经传出部分基层安监人员集体辞职的消息。 笔者认为,这是对属地监管含义的曲解。经笔者考证,属地监管概念源自企业的“属地管理”。属地管理就是指让员工对其属地享有管理权,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政府的属地管理就是行政管理事项由所在地方政府负责,不同级别政府的管理权限是限定的。同理,安监领域的属地监管是指相关事项由所在地方政府监管。同样,监管权力不是无限的。有权力就有责任,有多大的权就要负多大责,责权对等。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发生空难,是不是飞机坠落地也要承担事故责任呢?再回到前面提到的这起公路交通施工事故,作为事故发生地的县、镇没有任何监管权力,并不应该承担责任,应该被追责的是上级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 为什么属地监管容易被滥用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大家对现有的政府监管体制还不很清楚。现在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不是安全监管部门对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进行监管,而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个领域要进行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比如建设部门对建设工地实施行业监管,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消防实施专业监管。以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港口的日常监管是由交通部门负责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都是交通部门发的,其他部门难以插手。 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着某些不合理分工,“九龙治水”的情况比较多,在部门利益驱使和巨大的追责压力下,有些工作“谁都管也谁都不管”,部门协同难。 要让属地监管不被滥用,要把“条”的责任划清楚,厘清政府部门间的安全监管职责;把“块”的责任分明白,不同级别的政府及其部门安全责任应做到清晰化。 作者简介: 谷林,广东广州开发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分局分局长。2014年,本报曾以《一个善于“无中生有”的安监人》为题,对谷林做过报道。广东省安监局也曾下发文件,号召全省安监系统干部职工向他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