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论坛

 找回网站密码
 注册易安网通行证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查看: 75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临时导游溺水身亡不属于工伤

[复制链接]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7-11-22
帖子
19519

优秀版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djclym 发表于 2016-6-15 11:12: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年9月4日,阿东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临时导游带团劳务协议书》,协议约定阿东为该公司提供临时导游服务,负责2009年9月5日到6日东方夏威夷南澳岛、潮州二日旅游团的全陪导游工作。同时,协议也约定,阿东和该公司建立的是临时劳务关系,仅按合同约定领取报酬。

  2009年9月5日,阿东跟随该公司的旅行团到达广东潮州南澳县,并在南澳钱澳湾度假村酒店下榻。当晚,阿东饮酒后到酒店的游泳池里游泳,6日凌晨,他被人发现已经溺水身亡。

  阿东死后,他的父母曾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阿东与该公司2009年9月5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他们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了。去年12月2日,阿东的母亲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东和该公司双方约定确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双方是否有长期用工行为等,而阿东只是提供一次性带团服务,而非长期劳动,被告支付的只是相应的报酬而非工资。因此,阿东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属于工伤。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转发到微博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最后登录
2018-8-4
帖子
106
沙发
江湖路 发表于 2016-6-15 13:35: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江湖路 于 2016-6-17 22:00 编辑

          呵呵!学习了,首先感谢楼主提供这许多工伤案例,使我们有机会得以参考研习!
     个人认为,本案中,死者家属若是能换个诉讼思路,也许会收到其所想要的诉讼效果。
     客观的说,劳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学理论上也有一定的阐述,但在法律上却暂无明确规定,这是因为相关实践积累尚不足,不足以支撑人大立法的缘故。
     至于究竟如何认定劳务关系,实务中一般均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有关法理阐述和司法解释的零星规定自行认定,而且各地做法也不完全一致。换言之,就是边摸索,边总结。
     在学术上,劳务关系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不特别说明,依照约定俗成,一般指的是狭义上的概念。
     而狭义劳务关系一般指的又是雇佣关系,其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自然人之间结成的“劳动关系”如家庭保姆;以及未领取工商照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结成的“劳动关系”如包工头及民工;还有就是不以加入为目的的临时“劳动关系"如本案。
     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性质不同,分属于劳动法和民事法律调整(包括司法解释)。因此,本案中原告选择救济途径(劳动保护)系属不当,所以人民法院才不予支持。但这并不意味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发生伤害情形的,就不予经济赔偿。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由于双方存在雇从关系,雇工接受工作安排,提供劳务;而雇主是其劳动力付出的获益者,故一般情况下,雇主当然应当对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遭遇的人身损害负责。本案中,死者家属若能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主张雇主责任,则依法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等。
      呵呵,时间仓促,述说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易安论坛 ( 京ICP备11028188号  

GMT+8, 2025-2-5 12:42 , Processed in 0.305077 second(s), 26 queries .

© 2006-2014 易安网.

易安论坛程序支持:Comsenz Inc & Discuz!X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