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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漂流”,人祸放大天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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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6-6-1 07:12: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事故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企业过度逐利、外部管束乏力,事故迟早会来叩门。但愿台山市“夺命漂流”善后能够超越个案,成为行业规范的发轫之举。
  28日,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凤凰峡旅游区发生一起游客漂流遇山洪袭击事故,致8人不幸遇难。事故前,气象部门连续发布两次暴雨预警,“夺命漂流”照常营业。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甚至出现“互踢皮球”的场面:台山市旅游局与体育局互相推责。
  人祸放大天灾,是我对台山这起“夺命漂流”事故的基本判断。要说人祸,凤凰峡旅游区经营者无疑是最大的“害人精”。居住在广东山区的人都知道,“易涨易退山溪水”。每逢雨季,山溪上游暴雨,雨水从众多山涧汇成山洪,沿着狭窄的河道呼啸而下,情形相当可怕,在下游河床及岸边作业者如不及时撤离,就有被卷入湍流的危险。这一点常识,难道凤凰峡旅游区经营者不懂?更何况当地气象部门连发两次暴雨预警。在能够预见且可以防范的危险面前,经营者仍让危险系数极高的漂流项目照常营业,最终酿成生命惨剧,这不是典型的人祸放大天灾么?在公共安全保障上,谁的责任最直接,谁的保障成本最低,就由谁来负责。在这起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中,凤凰峡旅游区难辞其咎,应该承担第一责任。
  责任归咎第二层,是漂流旅游监管。说起来,管理部门在事故面前“互踢皮球”、甘当“二传手”并不少见,主动揽责才是新闻。但是,无论怎样“耍太极”,管理存在疏忽是明摆着的事。当地体育局把漂流项目当作运动项目审批,审批发证后就可以当甩手掌柜吗?漂流项目开设在凤凰峡旅游区内,且公开销售门票,当地旅游局可以不闻不问吗?安全生产是地方政府责任之一,凤凰峡漂流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当地政府没有基本责任吗?监管不作为,放任企业乱作为,其实也是一种“人祸”。
  漂流旅游事故近年来时有所闻,2013年7月发生在广西来宾的一起漂流事故也导致8人丧生。漂流旅游事故频发,彰显行业不规范、管理不到位。1998年国家旅游局曾公布《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又将该办法列入“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致使漂流旅游统一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一个漂流项目,涉及旅游、体育、水利、安监等多个部门,却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此情此状,既与行业发展规范不相适应,也不利于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一些漂流项目经营者,对自然灾害缺乏完善的预案,对河流日常巡视监测工作流于形式,导致漂流风险失控。
  事故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企业过度逐利、外部管束乏力,事故迟早会来叩门。但愿台山市“夺命漂流”善后能够超越个案,成为行业规范的发轫之举。
  本报特约评论员连海平
(连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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