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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涉安强制性评估应细化标准严格监管
新华社供本报专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工作。
《方案》指出,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方案》一是明确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范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二是确定了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三是明确了清理内容。清理规范后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42项,减少23项,精简比例35%。
《方案》提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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