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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外出期间返回单位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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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5-30 10:1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情简介:

  保安被撞身亡

  卢某为深圳市某保安服务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晚,卢某被安排值晚班,值班时间为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700。卢某于当晚2110向分队领导请假,与在外等候的黎光村出租屋管理员邓某一起步行外出吃消夜。该保安公司实行半军属化管理,外出一律必须请假,员工的上班地点与住处是连在一起的。

  当晚2220左右,卢某吃完消夜后,独自搭乘拉客仔的摩托车返回单位。行至黎光村十字路口时,碰到队员王某、史某,双方打招呼后,两台摩托车一前一后向分队行驶。当行至泗黎路段往东莞方向距离黎光收费站约200米左右时,卢某看到龚某,便叫摩托车拉客仔靠右侧路边停车,当卢从摩托车左侧下车时,被身后一辆同方向高速行驶的蓝色五十铃人货车撞倒并抛出约10米远,经后来赶到的观澜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

  算不算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受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卢某的亲属陈某向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后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认定卢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陈某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陈某认为,其子卢某是在请假外出返回上班岗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他的外出行为得到单位领导的许可,返回分队的途中是回来上班的,应该属于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事故伤害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卢某系上班之前请假外出期间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

  作为此次行政复议涉及的第三人即卢某生前所在的保安服务公司认为,卢某的上班途中应该是从队员的驻地(即黎光警区宿舍)前往岗位(即黎光卡口岗亭)的必经路段,且公司要求,队员上班前需在驻地统一集合点名、着装佩戴整齐后出发。卢某是外出吃消夜后返回分队途中经过黎光卡口岗位,虽然时间、地点与上班接近,但实际上不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认为,卢某系请假外出吃消夜返回分队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伤亡的,不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列》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遭受伤害”的情形,最终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被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点评:

  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卢某请假外出后返回公司驻地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性质的认定,即认定为上班途中还是非上班途中?其亲属认为是“返回上班岗位”的途中,而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请假期间返回分队”途中。对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情形,在工伤认定中属于经常碰到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把握,不同的理解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工伤认定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员工在正常上、下班时间,从工作场所到经常居住地的来回过程。下班是指员工完成工作任务后在下班时间由上班地到经常居住地的过程;上班是指员工在上班合理时间由经常居住地到上班地的过程。单位安排的宿舍、配偶租赁的房屋均属于员工的居住地,配偶之外的其余亲属的居所一般来说不能视为员工的居住地。

  对这类型的案件,大家应该学会把握有关的常见情形。首先,是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员工中午到用人单位的饭堂就餐或到附近购买盒饭,也视为回居住地吃饭,途中也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只要是上班,即使是在迟到上班途中,也可视为上班途中;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期间早退的,在该时间下班回居住地途中,可认定为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只要不是明显不合理的时间内的,均认定为上下班途中。途中如果短暂办理生理必需的事情,不影响上下班的性质;上下班的线路,只要该线路不是明显不合理的,均认定为上下班线路。其次,是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例如,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时间早退的,不属于正常下班时间;在该时间下班回居住地,不属于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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