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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安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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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就好 发表于 2016-5-27 09:1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修改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修改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安全生产法修订前第二十六条的修改。修改目的:加强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应达到以下要求:
  (1)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
  (3)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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