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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通报靖江“4·22”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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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6-5-11 10:34: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
    靖江“4·22”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报
    安委函〔20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你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油罐区发生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现场有近140个危险化学品储罐,储存有大量汽油、苯类、甲醇、液态烃等易燃液体、液化气体、有毒有害化学品,事故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及长江水运交通造成重大威胁。经过公安消防队员、国家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等多方人员共同努力,轻质油品燃烧近17个小时之后明火才被扑灭,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消防队员牺牲。这起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你省是我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最多的省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恒阳石化物流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液体石化产品储运公司,现有员工130人,储罐139个,储存能力58万余立方米。事故发生前储存有汽油、石脑油、甲醇、芳烃、冰醋酸、醋酸乙酯、醋酸丁酯、二氯乙烷、液态烃等25种危险化学品,共计21.12万吨,其中:油品约14万吨,液态化学品近7万吨,液化气体约1420吨。2012年1月6日,该仓储公司首次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5年11月30日换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许,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组织承包商(华东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在油品罐区二号交换泵房检修焊接作业时,引发泵房及附近油品管线着火,造成泵房上部管廊坍塌,泵房南侧的2401号储罐(罐容2500立方米,事发时储存约1300吨汽油)和有少量残留汽油的2402号储罐内油品沿损毁管道外泄并燃烧。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疏散了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群众,撤离了码头上下游5公里之内的船舶,对现场北侧的长江福姜沙水道采取禁航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消防总队共调集192辆消防车、950名消防官兵参与灭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调动中石化扬子石化等5支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86名指战员携带20余台大功率大型灭火装备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协助灭火。至23日凌晨2时04分,历时近17个小时,明火全部被扑灭。
    经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交换泵房进行管道焊接作业时,严重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的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电焊明火引燃现场地沟内的油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二、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严重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缺失、应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一是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规定,油品储罐未配备紧急切断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被违规停用、报警后不及时处置。二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4号)第五条规定,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在未清理现场地沟存有的大量易燃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的情况下就擅自动火作业。三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事故企业将检维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未对承包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培训教育走过场。四是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现场初期着火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切断物料来源,导致事故扩大。目前,江苏省有关部门已依法暂扣事故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省部分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部署不认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落实、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教训极为深刻。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在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均存在安全风险。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储量大、集中,应急处置复杂、难度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大部分非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验,对危险化学品危害性不掌握、不重视,专业素质能力低、风险管控水平差,此类企业、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很高。你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提高做好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非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等储存场所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清醒认识面临的严峻安全生产形势,严格规划布局和源头准入要求,全面辨识并有效管控各环节安全风险,深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把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你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江苏靖江“4·22”火灾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事故教训,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  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即将联合开展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重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制定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晰工作要求,强化抽查检查督导,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安排,全面抓好工作任务落实。要通过专项整治,提升一批企业,整顿一批企业,关闭一批企业,强化提高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三)全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你省要把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作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切实推动企业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基础管理到位、安全应急救援到位。一是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实施对表检查、对单处罚,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效能。二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拒不落实执法检查处罚要求、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反复出现违法行为、发生影响重大和性质恶劣的事故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通报。三是深入发挥社会专业技术机构力量,鼓励支持引导各地区、企业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以及对重点企业、重点地区进行安全诊断,更好地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你省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刻反思江苏靖江“4·22”火灾事故等近期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全面查找贯彻不认真、落实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原因,深入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国家各项决策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一是迅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梳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提出的要求清单,摸清摸准落实情况,查明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求。二是把贯彻执行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巡查和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有效的考评奖惩约束机制,严防“打折扣”和“缩水”现象,杜绝说而不做、决而不行、抓而不紧。对随意降低安全要求、不严格执行有关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监管工作能力建设,积极通过执法检查示范、互查互检、对口协作互助、业务学习培训以及随机抽查暗访、通报约谈奖惩等多种形式方法,提升贯彻力执行力落实力。
    请迅速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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