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职业卫生管理的启示 日本具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便于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理解、掌握和执行。同时,日本建立了科学的监管体系及相应的技术支持机构,制定并要求各方共同实施“防止劳动灾害五年计划”来防止劳动灾害的发生。 日本的职业卫生水平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形成了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劳动者以及其他相关方共同参与的职业病防治机制,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完善的法规体系 日本具有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进,便于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理解、掌握和执行。其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政令、省令以及指针等构成。 其中,法律由国会颁布。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有《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尘肺法》《作业环境测定法》以及《健康促进法》等。法律主要规定了有关各方的责任与义务、防止劳动灾害的基准以及促进企业自主活动的措施等。 政令则由政府内阁依照法律制定,相当于我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涉及职业安全健康的政令有《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和《作业环境测定法施行令》,主要是对法律中规定的对象进行细化明确或范围界定。如《劳动安全卫生法施行令》明确界定了企业需要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的共十大类作业场所。 省令由厚生劳动省制定,相当于我国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主要是针对法律的相关要求规定其具体的措施。日本与职业卫生有关的省令主要包括:《防止粉尘危害规则》《防止石棉危害规则》《防止有机溶剂中毒规则》《防止特定化学物质危害规则》及《劳动安全卫生规则和高气压作业安全卫生规则》等。《防止粉尘危害规则》针对法律及施行令规定需要测定的粉尘作业场所,提出更为具体的测定要求,如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定期测定,对于矿山采掘等特定粉尘作业还应进行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并将测定结果保存七年。同时,还规定企业依据测定结果应进行作业环境管理分级,并根据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指针是厚生劳动省根据法律、法规、省令制定的一些决定和实施事项,按其性质可分为政府管理类、技术类和用人单位管理类。如《关于劳动灾害防治计划的公示》《安全健康特别教育告示》《作业环境测定标准》等。 科学的监管体系 日本实行职业安全卫生垂直管理体制,即实行中央、地方、基层三级监督管理。中央监管机构为日本厚生劳动省内设的劳动基准局。地方机构为47个都道府县设立的都道府县劳动局劳动基准部。基层监管机构则是设立在各地区的321个劳动基准监督署。 其职责分工分别为:中央负责全国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的制修订以及制定“防止劳动灾害五年计划”和对重点工作内容的指导与释疑等。地方负责收集与分析所辖区域的安全卫生信息、有关企业申报等事务的行政审查和许可、制定适用于本区域实际状况的防止劳动灾害推进计划以及对地方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指导与检查。基层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包括根据上级的监督指导方针并结合基层的行业特点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对企业进行监督指导、处理企业提出的申请和报告、处理工人的申诉和咨询、进行事故调查和统计、支付工人的事故赔偿保险费以及向上级监管机构汇报对企业实施监督的情况等。 为保障相关安全卫生法规及其行政监管工作的高效实施,日本拥有一支由3752名监督官组成的监管队伍。每一名监督官都经全国统一标准考试合格后录用,录用后需接受厚生劳动省总部一个月培训,然后分配到地方监督署实习一年,再经所在监督署现场培训监督指导业务一年半后,方可开始承担具体的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技术支持机构 产业安全卫生研究所与中央劳动灾害防治协会等机构组织是日本主要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持机构。产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是日本政府设立的唯一一家专门为政府提供技术支持的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参与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调查并对相关课题进行研究、参与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与标准、参与重大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与分析、积极与民间及大学开展合作、开展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专项调查、宣传各类调查研究成果。 中央劳动灾害防治协会以及建设业劳动灾害防治协会、陆上货物运输业劳动灾害防治协会等行业劳动保护团体组织主要作为企业开展安全卫生活动的智库,并对会员企业提供相关的人才培养、企业安全卫生活动技术指导和各种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等。 各方共同实施计划 日本通过制定“防止劳动灾害五年计划”的方式确定国家阶段性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目标,其核心包括三部分内容,即计划的目标与实施期限、劳动灾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和防止劳动灾害的重点措施。 同时,日本要求各有关方面共同推动该计划实施。首先,要求各都道府县劳动局结合本区域内状况,制定和实施防治劳动灾害的“推进计划”。其次,要求劳动灾害防治团体制定和实施行业性的计划与目标,并在会员企业范围内加以宣传和落实。同时,还要求其他相关的团体组织和政府相关机构对计划的实施予以理解与支持。 详细的职业病分类 与我国不同,日本的职业病分类除尘肺、职业中毒等传统职业病外,还包括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疾病。其职业病分为:工作中负伤所引起的疾病。物理因素所致疾病,包括接触紫外线作业引起的眼部疾患或皮肤疾患、高温作业场所作业所致中暑、噪声工作场所作业所致噪声聋等耳部疾病等共13小类。身体超负荷的作业形态所引起的疾病,包括重体力劳动所致肌肉骨骼或关节的疾病或者体内脏器下垂等疾病、使用凿岩机等导致身体震动作业所致手指等末梢循环损害、末梢神经损害或运动器官损害等共5小类。化学物质等所引起的疾病,包括接触劳动大臣指定的单体化学物质或化合物作业所致疾病、接触石棉作业所致良性石棉胸水或弥漫性胸膜肥厚等共9小类。粉尘工作场所作业所致尘肺及其合并症。细菌、病毒等病原体引起的疾病,包括户外作业所致恙虫病等共5小类。接触癌原性物质或癌原性因子或癌原性工艺引起的疾病,包括接触联苯胺作业所致尿路系统癌症等共18小类。从事长时间作业或从事其他显著加重血管病变作业所引起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高血压性脑病、心肌梗塞等疾病。从事涉及死亡事故业务以及从事其他给予心理超负荷业务所引起的精神性与行为性损害或伴随这些损害的疾病。除上述疾病以外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其他疾病,确认是由作业引起的其他疾病。 (本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职业危害研究所共同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