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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食堂路上摔伤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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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clym 发表于 2016-1-25 08:0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中午从公司宿舍去食堂时,在楼梯上不慎摔倒受伤。请问,我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能否享有工伤待遇?

  董律师: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一般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件。从时间上看,受伤发生在下班后中午休息期间;从地点上看,不属于工作场所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从原因上看,也不是为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不符合工伤要件,不能享有工伤待遇。

  郑先生:2008年12月,我跟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约定房屋层高是2.9米,但房屋交付后,我发现实际层高只有2.8米。合同没有对此约定违约金,请问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董律师:《合同法》第60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提供层高不符合约定的商品房已经构成违约。《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虽然你们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没有违约金的约定,你仍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符先生:今年年初,我哥哥参加单位聚餐,酒喝多了。聚餐结束后,他提出要借一位同事的小轿车开,他同事爽快答应,将钥匙交给他。我哥哥驾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助力车相撞,致使助力车主王某受伤,并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经认定,我哥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我哥哥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9万元的赔偿责任。请问,我哥哥的同事明知他喝醉仍借车给他,是否也有责任?

  董律师:这起事故中,你哥哥酒后驾驶,应当负主要责任, 你哥哥的同事明知你哥哥饮酒过量,仍将车借给他使用,其行为也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先生:我于前年与我的同事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商业用房,现我的同事因急用钱,想卖掉他的份额,我想买下,我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董律师:你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作了相应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的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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