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的发布,使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入刑有了根本遵循,为依法治安再次迈出了坚实一步。 一是有效制约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背黑锅”现象 众所周知,很多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操控者其实并不是法人代表,他们出于种种原因不能抛头露面,于是便找别人来替代自己,搞“垂帘听政”,挣钱了大家一起分红,出事了却拍屁股走人不认账,以逃避法律追究。《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还规定了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这无疑给那些搞“垂帘听政”的“皇太后们”重重一棒,倡导权责一致,责任与担当,彰显依法治安,有效制约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背黑锅”问题。 二是使生产安全事故定罪量刑有了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就会致使很多地方自由裁量,产生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现象,使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起不到“四不放过”的真正作用。《解释》中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还确定了 “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定刑方式。使现实中难以掌握的生产安全事故定罪量刑有了法律依据,无疑会扩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追责力度,推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真正重视,更加彰显出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失职追责的正确导向。 三是加重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安全生产事关国家民生,在这依法治国、反腐高压下,安全生产领域更应融不进一粒沙子,要不得半点懈怠,大量实践证明,当前中国人民整体素质、文明程度还远远达不到自觉自重自省状态,还必须靠严惩来制约规范行为。《解释》中将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认定为“重罪”,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还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正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也必将成就秩序,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问题不怕多,就怕缺乏解决问题的办法,期待《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解决各地生产安全事故追责定罪量刑的现实问题,为广大安全人带来福利,让依法治安的脚步迈的更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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