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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电梯人员伤亡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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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空间 发表于 2015-10-7 12:08: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虽然人们现在住上了高楼大厦,但是作为代步工具的电梯安全问题却令人担忧和恐惧。10月5日成都就发生了39层高楼电梯突然坠落事故,而且导致4人当场身亡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据四川在线10月5日报道,上午10点左右,工地内一栋楼的电梯突然坠落。据工地内工人介绍,在电梯内准备下行的4名工人从39楼直接降落到了底层,当场遇难。
    面对这样的事故惨剧,不仅令人担忧,而且让人恐惧到了极点。电梯还没有正式交付业主使用,就造成了如此严重的责任事故,如果交付使用中发生这样的悲剧,那可能身亡的就不仅是4个人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特殊案例,我们不得不问:当高层住宅楼的电梯安装之后,如果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鉴定,并获得运营许可证之前,是不是应当禁止电梯的使用?尤其是施工单位利用电梯运送有关建筑材料,以及施工人员利用电梯作为代步工具,是不是也应当禁止使用电梯?
    如果没有相关严格的禁止使用规定,势必会使那些电梯在安装过程中未经处理的安全隐患直接转化为无法推卸的安全责任事故?如果没有科学而严格的电梯使用操作规程,那是难以避免电梯在安装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直接导致成人为的安全责任事故。因此,对于住宅楼的电梯质量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国家规定进行一丝不苟的权威安全鉴定,决不允许监管部门开后门,更不准徇私枉法,未经检验鉴定就让电梯安装方或者小区物业公司花钱购买检验合格证和营运使用许可证。
    对于成都发生的高层电梯突然坠落事故,必须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权威鉴定事故原因,而且省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都应当依法积极主动地介入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如果该电梯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鉴定,施工单位就违规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就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存在着徇私枉法的现象,同样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电梯在安装中发现了质量问题而隐瞒未报,公安和检察机关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法律强制措施,绝不能心慈手软,绝不能让相关事故责任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尤其是,应当依法将住宅电梯依法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绝不允许住宅电梯的安全监管发生任何权力真空,绝不允许发生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有违反,必须将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国法进行严厉问责。而且,应当将违法人员绳之以法,绝不姑息养奸。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愉悦的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不留任何情面,坚决问责到底。要依法给遇难者一个负责任的交代。而且,应当依法妥善做好遇难者的经济赔偿等善后工作。而且,应当对所有电梯进行全面质量鉴定,坚决杜绝类似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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