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带着原罪干安监》一文在安监人的微信中被频频转发、点赞,安监追责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很多安监人看到后纷纷叫好,拍手称快,笔者作为基层安监人员,乍一看,也认为此文写得着实漂亮,不仅说明了安监人员面临的尴尬困境,也分析了如何规避追责的执法实招,但,结合实际细细品味,应该说这篇文章不是一篇正能量的文章,安监人绝不能一味的追求免责,毕竟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更何况是我们安监人。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严厉追究责任人,这一点毋庸置疑,每每发生重特大事故,领导批示中几乎都有彻查责任者,在调查处理结果中也往往有安全监管部门的同志被追责问责,笔者相信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会盲目进行,被追究的责任者也绝非都是冤枉,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当前,检察部门应该不会无中生有,胡乱作为,更何况安监部门大都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总拿自己人开刀的事谁也不想做。所以,我们应该承认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厉追责是对的。 被追责应该先从自身找原因。举个简单的例子,也试问一下基层的安监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列入执法计划的企业是否都按要求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你在执法检查中查到了吗?如果没查到或查到了却没有进行处置,那么就应该追究你的责任。其他法条呢?相关法规呢?因为你的不作为、慢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人员伤亡了,不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吗?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已相对健全,每个安监人都应该对照法律法规检查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严格做到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否真正学习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否将自己的岗位职责真正履行到位?如果连最起码的法律之规定都没做到,还有资格谈免责吗? 现实中,事故责任追究显而易见,没有发生事故而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被追责问责的现象却极为少见,如果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得不到有效监督,安监人未尽职却一味的追求免责,只能会导致侥幸心理越来越重,慢作为、乱作为甚至不作为现象也会越来越明显,以致发生不可预料的后果。 责任追究的目的是保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的落实,我们安监人必须把肩负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责任看的比天还要高,比海还要深,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完成好安全监管的光荣使命,相信当我们全面履职尽责的时候,就不怕被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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