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安全投入是不可轻慢的政策和法律红线 ■安 平 安全投入是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人、机、物、环等各项要素投入。企业能否严格落实安全投入责任,是能否保障安全生产各项预防和救援措施落实到位的关键。所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对确保安全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安全投入问题上,企业只有严格落实的责任,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可以多投,但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少投或“欠账”,更不能不投或“打白条”。 确保安全投入是落实预防为主的政策支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是理念和原则,预防为主是思路和着力点,综合治理是途径和手段。综合治理的办法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人的素质的提高、机械化水平的提升、生产设备的完好与进步、现场作业环境的改善和优化及事故救援能力的强化等几个方面。而这几个方面做得够不够、好不好,衡量尺度无疑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如何才能达到?对此,没有必要的投入是不行的。标准是引领,投入是支撑。企业满足标准要求的过程,也就是增加安全投入的过程。没有一定的安全投入作保证,所谓达标创建、所谓综合治理都是一句空话。而一旦综合治理成了空话,则必然导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像倒了不周山的苍天,难免有坍塌之祸。 确保安全投入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在四个到位中,安全投入到位排在第一位,足见其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也明确提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在这里,加大安全投入,也是作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要内容提出的。应当说,能不能保证安全投入,是衡量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确保安全投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安全生产投入是有着具体的保证人和责任人的;而投入不到位也是要依法受到问责和追究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条规定进一步指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是否保证安全投入,不仅关系生产安全,也关系企业命运、关系个人前程,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可轻慢。 确保安全投入有政策支持和标准设定。最大的政策支持无疑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成本,就意味着这项费用并不单纯是企业支付的,而是包含了国家的税收减免,是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费用。也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要求。如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及其他组织的费用提取标准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有的以实物量为基础规定,如煤矿规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30元;有的以造价为基础规定,如矿山工程为造价的2.5%;有的以营业收入为基础规定,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等。可以说要求刚性,政策明晰,在落实上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 确保安全投入,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先保证事项。第一,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安全投入与企业利润的关系。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投入关系人命。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和生命至上的安全红线观念,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落实安全投入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优先事项予以保证。尤其是在国民经济进入新常态,大量能源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营困难、利润下滑的情况下,更应当保证安全投入,决不能以企业经营困难或经营亏损为由少提甚至不提安全生产费用。必须明确的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产量或产值挂钩,不是与企业盈亏挂钩。每生产一吨煤就必须提取一吨煤的安全生产费用,不管这吨煤是赚的还是亏的。经营可以亏损,安全不能欠账,这是每个企业必须坚守的行为底线。 第二,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用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要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死杠杠、硬约束,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突破,不得转移截流,不得任意改变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对于已经提取的费用,应当贯彻当年提取、当年用尽的原则,不能追求节余、积蓄,更不能为了少提安全费用而故意制造节余。企业必须明白,在预防领域多投入一分钱,就可以在事故救援与善后方面节省五分钱。更重要的是在预防环节每多投入一分钱,都可能少发生一起事故,多保护一条甚至几条几十条最宝贵的生命和一个、几个、几十个、上百个家庭的幸福。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坚持提了就要用,而且要用在刀刃上,用在筑牢预防安全事故的防火墙上,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环境上,使安全生产费用成为生命之盾、幸福之源。 第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安全执法监督范围,加大对安全投入“欠账”、“赖账”问题的打击力度。继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对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明晰了许多重大法律和政策问题,为强化安全执法、实施依法治安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以此为契机,牢固树立“投入不到位就是最大的安全隐患”的观念,把确保安全投入作为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标的,把打击拖欠安全投入的行为列入“打非治违”重点任务,严格落实依法治安、“四个一律”的要求,坚决让拖欠安全生产投入的企业付出沉重代价,让不履行安全投入保证责任的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者受到严厉处罚,促使企业落实加大安全投入的主体责任,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真正纳入依法治理的法治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