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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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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5-3-31 09:27: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地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特制订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无明显因素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2 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在三天前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3 审批时效最长为一个星期,期满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禁止作业。
  4 一、二级动火按沪建施(87)69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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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5-3-31 09:27:34 |只看该作者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易燃液体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所在工地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队长审批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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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仁根 发表于 2015-3-31 09:27:50 |只看该作者
  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一级动火: (重大危险源区域、易燃易爆)(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爆物质的场所;(7)一级动火由项目分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及建设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位审查、审批后方可动火。(重要项目的动火应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2.二级动火(可燃,但是不易燃区域 )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及登高焊、割作业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申请。(3)二级作业申请审批表由项目分部主管部门填写,并附安全技术方案,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批准。
  3.三级动火(非燃烧物区域)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均属三级动火。(2)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填写动火申请审批表,项目分部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3)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后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申请。
  4. 项目分部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
  5.动火区域是安全员重点巡视区域。
  6. 动火范围为主要是电、气焊作业,其他工程项目必须的明火作业。
  7.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种垃圾、木料或其他物品。
  8. 违反本制度除停止作业外,要对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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