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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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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jsjjjp 发表于 2014-9-1 22:10: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制日报北京8月31日讯 记者朱磊 在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滕炜说,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律实施以及其他配套法规、规定不断健全,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有所好转。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在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中,各项基础设施和条件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滕炜介绍,目前,薄弱环节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所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这次法律修改的一个主要环节、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比如,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且针对不同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的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滕炜还谈到,另一个薄弱环节就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即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按规章制度来操作,这方面造成的事故也很多。现在法律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义务、责任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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