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一瞥
公开方式各异 亡羊补牢相同
——国外事故调查报告公开一瞥
在正式事故调查报告最终定稿前,不少发达国家的事故调查机构都会将调查报告草稿或者初步调查报告寄送给事故相关方。事故相关方有对报告进行评论或反驳的权利。调查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修正报告。
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通过事故调查对所发生的事故灾难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对有代表性的重大事故均要进行技术汇编和提出综合分析意见,并根据事故的教训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修订。本期本报对美国等发达国家事故调查的共同特点和发展趋势,以及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事故调查理念、机制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等方面进行介绍,以资借鉴。
■陈国华
关于事故调查结果公开的问题,国际民航组织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作出了明确规定,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全文公布每次航空事故的调查报告,英国从1980年也开始逐步采用这一做法。
公开的方式有媒体报道,也有自己的消息发布,如大多调查机构都设有自己的官方网站,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能够及时地向媒体、事故相关人员等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现场调查结束后的研究阶段,则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接待和解答各种咨询等形式对外发布信息。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取得公众信任、消除误解的最佳方式,有利于事故调查的公正、公开,从而有利于事故调查的开展,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增强全体国民的安全意识及促进安全科学技术的进步。
澳大利亚——尽快寄送完整报告给雇主
澳大利亚的一般职业安全事故由澳大利亚联邦工作场所安全机构Comcare负责调查。调查结束后,调查员要撰写书面报告。Comcare会尽快寄送一份完整报告给雇主。
澳大利亚的铁路交通运输事故由澳大利亚运输安全局(ATSB)负责调查。调查报告的完成需要数月的时间,因为需要访问很多人,反复核对证据,检查可疑设备,咨询其他技术专家。ATSB将把事故报告草稿的副本送到直接相关方或者其代表那里,包括那些与事故直接相关或声誉可能受到报告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该国《运输安全调查法案》要求,接受者不得复制或者公开报告草稿的内容,除非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向ATSB提出对报告的评论或者针对报告结论采取安全措施。在报告最终定稿前,他们通常有最少几周时间来作出答复。事故报告定稿后,ATSB将把事故报告的副本(纸版)寄送给各直接相关方或其指定代理人,并会分发给所有的州(地区)铁路安全调节员、州际铁路经营者、国际调查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此外,ATSB也会根据需要公开出版事故报告,或将电子版上传到其官方网站公开。《运输安全调查法案》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使用事故报告来追究某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荷兰——制定并公开调查方法规程
荷兰安全委员会(DSB)负责所有行业和部门的重大灾难和事故调查。DSB包括常委会和调查局。调查结束后,常委会公布被相关方查证和核实过的调查报告。报告通常会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建议提交到有能力实施的负责部门。如果DSB认为调查不能取得任何有意义的建议,那么它可自主决定停止调查且不发布任何报告。为了保障调查保持透明,法律规定DSB要制定并公开有关其调查方法的规程。报告初稿及调查过程中搜集的档案资料不能公开。
加拿大——适时公布有关重要安全信息
加拿大运输安全委员会(TSB)一旦接受任务、作出调查决定后,就要任命一个调查负责人(IIC)组建事故调查组。如果安全缺陷被怀疑或证实,TSB会在最终调查报告发布之前,立即对有关人员或机构提出改进建议。TSB会适时公布有关重要的安全信息,而不需等到报告发布或调查结束。最后,IIC起草一份初步的事故调查报告。
TSB对初步报告进行审核,可能直接批准通过,或提出修改意见,或返回以做进一步分析后再定论。一旦报告通过,一份具有机密性的报告草案将提送给相关人员和机构组织,以及有资质对此报告的准确性作出评论的人员。他们有辩解、纠正或否认其认为不正确或评判不公的信息的机会和权利。TSB将考虑所有对事实或评论的陈述(评论),并按需修正。TSB批准通过报告后,即可公之于众。
新西兰——调查报告可借阅、购买
新西兰运输事故调查委员会(TAIC)通常会在调查报告定稿前,提供给那些其行为被确定或暗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的所有人一份预报告进行传阅,以赋予他们对报告进行评论或反驳的权利和机会。此外,委员会也会征求那些可能会提高报告准确度和安全建议有效性的人的意见和评议。预报告的传阅范围被严格限制。最终报告包括进一步调查所取得的进展及预报告提交本。在最终报告公布之前,预报告的接收者、近亲及其他相关人员也会被秘密地转寄一份最终报告。
大多数报告在调查后的七八个月内公布。如果是特别复杂的调查,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报告。除了向社会公开报告外,委员会还要确保其报告能从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中获取,或个人购买,或向委员会订阅年度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