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解读(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解读(下)
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除了针对现实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细化了管理工作外,还在建立完善制度方面,做了不少改进,进一步强化了管理工作。
一 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规定》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已于201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道路运输业的点呼制度等,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
二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制度的相关研究,安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非常具有针对性。为使安全评价工作更加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编写导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等多项行业标准。
三 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危险性较高,《规定》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 ,从源头上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人员的管理工作。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规定》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提出更高要求。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那些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规定》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按普通货物运输。
四 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