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解读(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解读(上)
201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新修订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针对现实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规定》细化了管理工作。
一 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原2005年实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停车场地的要求无相应细化条款,大部分省份不能很好地落实。《规定》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投入,减少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
二 从源头上保证了罐车不超载
《规定》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同时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易操作的要求。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超载。
三 解决专用车辆相关维修问题
原规定未加区分,要求所有“专用车辆应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造成专用车辆维修不方便,并提高了维修成本。《规定》区别对待不同车辆,作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规定。
四 解决专用车运普通货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