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四
建立政府监督机制 推进措施落实到位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四
如何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进行有效监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事故处理、监督检查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给予明确规定。
加强对事故多发承包单位监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承包单位的许可颁证机关通报;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要请承包单位许可颁证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使承包单位的许可颁证机关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对异地施工的承包单位监管,本条对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上述要求,并要求施工地和颁证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事项
《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重点检查的事项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和承包单位持证情况;分包单位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等情况;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及其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等情况。规定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双方的监督检查,并应重点查处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有关信息记录到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通过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使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掌握外包施工单位的相关信息,实现优胜劣汰,促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实施《办法》对策措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地推动和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办法》,并坚决遵照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是加强《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与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安全监管人员和承包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各项规定,为贯彻落实《办法》打好基础。
二是认真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职责。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或管理,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能力,保证外包工程的安全投入;承包单位要具备外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资质,加强对其项目部的管理,保证项目部符合《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防止和减少外包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强化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办法》的颁布,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办法》赋予的监管责任,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依照《办法》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做好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提高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水平。
四是做好《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由于各地区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具体情况差别较大,为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提高其操作性,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例如,除了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外,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应当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具体规定;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等。
五是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涉及范围广、内容杂,将《办法》定为暂行办法,就是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检验,在总结经验和改正问题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办法》,使之更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实际,为防止和减少因外包施工造成事故作出应有贡献。
(本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提供。本解读至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