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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三

作者[孙锡云] 发表于[2013-10-2 10:36:00]

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

理顺承包单位职责 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之三

无论是总承包单位,还是分项承包单位,都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从资质着眼,详细规定了各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针对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别作出规定。由于总承包单位对承揽工程实行分项发包时,其身份即转换为发包单位,为防止总承包单位逃避对分包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并规定总承包和分项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特别强调在总承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并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的证照和资质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本条规定的依法取证,是指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对承包单位进行取证,其规定范围以外的承包单位则无须取证。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是证明其施工能力的依据,为了提高准入门槛,本规定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必须与其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除了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要求外,还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作出具体规定。

考虑到石油天然气专业分工种类繁多,除了按照现行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外,对国家尚无规定施工资质的行业,本条规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解决目前普遍存在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等问题,本条对项目部管理作出量化规定,强化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管理的责任。

本条还特别强调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针对目前外包工程存在大量挂靠现象,一些施工队通过交付管理费后以项目部身份挂靠有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利用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承揽外包工程,造成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进入外包施工领域,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的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这是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管理基本条件要素,也是承包单位和项目部承揽工程的安全准入门槛。

同时,本条还特别规定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不低于50%,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这是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针对当前项目部从业人员素质低、普遍缺少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而提出的基本要求。

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施工方案是外包工程设计的细化和施工作业的指导,也是外包工程施工有计划、有程序并符合标准规范的基本条件;现场管理是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为此,本条针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负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承包单位信息报告制度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就有关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有关人员和设备设施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为了便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管,本条明确由承包单位负责将有关外包工程方面的信息告知作业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以往工作中,有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将告知性备案当作审查性备案是不妥的。

(本文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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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原创(游客)] 发表于[2016-9-30 15: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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