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事故瞒报,仅有重典重拳还不够
杜绝事故瞒报,仅有重典重拳还不够
核心提示
事故责任追究因具有两面性作用,在不断加大力度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瞒报者为保全私利铤而走险。要杜绝事故瞒报行为,仅靠严厉打击、重典整治依然不够,还需要依靠建立全面科学的责任体系、推动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离、推行事故综合指数分级法等其他手段。
■罗 云
近日,吉林八宝煤矿“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使一起性质恶劣的瞒报事故真相浮出水面:通化矿业公司为逃避国家调查,在事故发生后隐瞒7名遇难人员不报,且八宝煤矿在2012年还瞒报了五起共导致6人死亡的事故。
事故瞒报性质恶劣,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会造成安全问责的缺失或偏离,对政府公信力、社会公平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杜绝事故瞒报应成为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升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课题。
然而,杜绝这一现象是长期、艰难的任务,显然,严厉打击、重典整治是必要的,但只靠这些仍然不够。
加大追责力度客观存在两面性作用
发生事故不一定100%是人为的,但瞒报事故就绝对是人为的了。因此,对于瞒报事故等故意违法行为,一旦确认,应零宽容、重追责、严处罚。
当前之所以会发生瞒报事故的行为,是相关人员对追责的担忧,是利益的驱使。我国目前不断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故瞒报者为保全私利铤而走险。这反映了加大事故追责力度客观存在的两面性作用:一是正面作用,促使相关人员敬畏生命,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另一个是负面作用,迫使一些人共谋瞒报,甚至在分析事故的过程中避重就轻、远离真相、背离本因。因此,我们在促进事故追责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如何尽量减少其负面作用,避免不良影响。
我国现行的事故追责政策充分体现了严厉性、强制性、普涉性。与国际比较,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法律责任体系中,我国在前两者的追责上,都属于非常严厉的。显然,就现阶段的国情而言,这是必要的、有利的。然而,追责的本质和目的是起到威慑、警示、教训、防范的作用,因此在加大追责力度的同时,还要讲求公正性和合理性,所谓“以理服人”。
体制机制不完善易诱发瞒报
追责的公正性、合理性与监管体制机制的科学性密切相关。目前,导致事故瞒报现象存在的诱因之一,就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不顺畅。
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多头监管、职责不清、责权不对等等。机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有监管不分、认定单一等。
监管不分即所谓的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会导致裁判职能丧失,缺乏公正方、第三方,使得发生事故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安监部门都可能成为担责主体,进而都会成为瞒报事故的利益共同体。认定单一是指事故等级的认定仅以死亡人数为标准,导致事故分级不合理。如死亡9人、重伤40人、经济损失4900万元的事故与死亡10人、重伤4人、经济损失500万元的事故在责任认定上显然不是一个级别,使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真意没有得到体现。
促进合理追责,推动科学监管
要治愈瞒报事故的顽疾,笔者建议,应做到合理追责、科学监管。
一是应建立全面、科学的责任体系。在分析事故、认定责任时,应体现轻重主次、合理得当的原则,处理好法理与情理、权责与担责的关系。
二是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一方面应着力发挥媒体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另一方面,还需要在合法有序、合理有度的基础上,加大违法成本,使瞒报事故成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三是推动安全监察与安全管理分离。促使安全监督部门真正担当裁判的角色,成为公正的第三方。发生事故后,如果没有与事故有关的直接违法行为,不应追究安监部门的责任。
四是推动事故调查与处罚追责分离。建议推行国际上通行的事故调查委员会的体制,变联合调查机制为专业化调查机制,促进事故技术调查的行业化、专业化。在第三方提供客观、科学的调查报告基础上,执法部门再依法、据证实施追责查处。
五是推行事故综合指数分级法。为避免事故等级认定单一的问题,应考量死亡人数、重伤或中毒人数、经济损失等因素,综合认定事故等级,例如对死亡9人,重伤或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元、小于5000万元的事故,可认定为重大事故。目前,有关单位正在开展事故综合危害指数认定方法的课题研究。
总之,事故追责要回归警戒、教训、教益、促防的本意,要通过事故追责对促进、改进和优化安全监管工作发挥积极有益的作用,不能在发生事故后仅关注追责的方式和力度,应全面、深刻、本质地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