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勒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笼头
山东勒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笼头
300人以上高危企业应设安全总监 安全管理人员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
本报讯 记者王谦 刘飞报道 1月16日,山东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工作
《规定》提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明确,未按要求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安全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该规定还具体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13项职责。
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使用单位人数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详尽的规范。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6种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规定》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6种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