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十)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概述
近几年特种设备数量大幅增加,每年增幅达8%左右,到2006年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数量已达到403.73万台。
2006年我国共发生特种设备严重以上事故299起,死亡334人,受伤348人。万台设备事故0.83起,万台设备死亡人数为0.94人。
从2001年至2006年,全国重特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分别为
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监察队伍8300多人,检验队伍24000多人(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18000人和行业6000人),协管员队伍72000人。
全国人大财经委已于
一、基本规定
(一)特种设备范围(大纲一、多选题)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制订了《特种设备目录》于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排除适用(重点、多选)
调整范围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原为“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新增)。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新增)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称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矿山井下使用的固定式特种设备。但对矿山使用的锅炉、气瓶、承压罐车等特种设备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教材P220详细介绍了各类特种设备的界定(略)。
(三)各方面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
条例第四、五、六、七、九条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新的思想。
1.部门依法监管
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行政主体: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企业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3.检验技术把关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检验,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4.政府督促协调(政府统一领导)
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督促、协调的职责。
5、社会广泛监督
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理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规定。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二)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2)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3)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不含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新增),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维修单位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含压力管道)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不含电梯、压力管道),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定期检验检测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三)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梯保养周期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3.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安全规定
(一)资质许可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二)检测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日常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2.重点安全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3.行使的检查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权);
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取证权);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扣押权)。
(二)许可、核准和登记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事项,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1.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不得重复许可或重复检测检验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3.执法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4.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能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六、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一)事故种类划分
1.特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二)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提升了1个等级)
(四)事故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七、法律责任(略)
多选题
下述哪些是特种设备( )
A.压力管道
B.客运索道
C.大型游乐设施
D.厂内专用机动车
E.特种变压器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20、P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