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二)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五章辅导(二)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总则
1.制订目的
2.国家对煤矿实行安全监察制度
3.煤矿职工的举报权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体制)
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目前改称分局)。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重点、掌握):
1.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行政处罚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建议报告权: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四、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规定
1.资格条件(见《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2.职权范围(熟悉)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五、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重点)
1)煤矿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2)规章制度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3)安全投入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5)安全设施验收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6)现场检查和复查
重点检查现场事故隐患和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复查。
7)矿用设备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8)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六、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熟悉)
1.执行主体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
1.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3)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煤炭管理部门(教材P163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妥)
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煤炭管理部门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43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注: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2.煤矿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1)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
3.对拒绝检查、瞒报虚报事故隐患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5-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277条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39条瞒报、谎报事故罪)
4.对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违法的处罚
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思考题
1.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除作业现场和专用设备外,还包括:( )。
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B.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C.煤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
D.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
E.煤矿年产量和年产值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16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