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四章辅导(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知识》第四章辅导(六)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从1995年实施。
随着已经开始调研起草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工资条例》等多个人力资源法律法规将逐渐出台,作为母法的《劳动法》最终也将在合适的时机进行全面修订。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适用范围中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特殊就业人群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就业人群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8项(教材7项):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4项: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1.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就业地位、机会、条件的平等。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 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多选)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标准的80%;劳动者由于本人事假等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时候,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下岗待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有关地区最低工资
浙江:一类地区1310元;二类地区1160元;三类1060元;四类950元
上海: 1280元/月
北京: 1160元/月
天津: 1160
江苏省:一类地区1140元;二类地区930元;三类地区800元
广东:一类1230元、四类800元。
六、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七、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
1.劳动监察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有关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3.工会监督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八、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履行《劳动法》赋予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劳动卫生监督管理职责,行使《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卫生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劳动活动的监督和行政执法职权。
十一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思考题
1.下列权利主体适用于《劳动法》的有( )。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大型企业国务院稽查特派员
C.电脑公司硬件组装员
D.高等学校教师
2.特殊就业群体人员不包括( )。
A.妇女
B.残疾人
C.未成年工
D.少数民族人员
E 家庭保姆
1.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的用人单位包括( )。
A.文艺单位
B.体育单位
C.特种工艺单位
D.兵工厂
E.家政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