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归根结底还是要靠人,人的安全素质至关重要,因此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毋庸置疑的是,安全培训工作在不少生产经营单位面临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安全培训不到位,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为切实扭转这种局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坚持依法治训,运用法制思维和法制方式推动安全培训工作,使安全培训工作真正成为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法宝。
一、尽职有为,从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些法律条文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为培训而培训”,起不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的作用。许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时调整充实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满足于空洞的理论说教,针对性不强,导致安全教育培训与生产实践脱节。甚至有少数生产经营单位连形式都不走,不培训就上岗。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与生产经营单位思想认识不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问责和处罚少有很大关系。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一方面要把安全培训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规范开展安全培训。另一方面要切实扭转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偏软偏轻的现状,通过严格监察执法,形成震慑。发现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安全培训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停产整顿和关闭,切实使安全培训违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付出代价,受到震动,使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成为安全生产中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
二、顺势而为,落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责任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决定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2015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设置并负责实施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这是政府审批做减法、监管做加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对于这些改革措施,部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心存忧虑,担心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将有更多机构进入安全培训领域,鱼龙混杂,安全培训的质量难以保证。担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这些高危行业的“二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准入条件取消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会降低,进而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好坏。这些担心的背后,正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长期办培训形成的思维定势。
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并不意味着取消或者放松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而是要打破安全培训垄断局面,调动各种社会资源进入安全培训领域的积极性。取消高危行业“二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条件,也绝不是对这类人员没有要求,而是变“先证后岗”为“先岗后证”,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面对改革新形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顺势而为,积极转变职能定位,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培训制度、管培训考核和管培训监督转变。
要牢固树立竞争择优理念,将市场作为优化安全培训资源配置的最好方式,切实以竞争盘活安全培训资源,以择优促进安全培训质量提升。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大力支持合法经营,严肃查处不培训、假培训、低标准培训及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按照培训合格率对安全培训机构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示,引导培训资源向优质安全培训机构流动,推动优质安全培训机构做大做强。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启动培训机构责任倒查监察执法,追究培训不到位的责任。
要建立和完善安全培训暗查抽考制度,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方式进行安全培训执法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所从事岗位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教育内容落实情况等进行监察执法。
执法检查中既要看培训基础台账,更要看培训实际效果,把抽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坚持通过现场随机抽查考试检验安全培训工作落实情况和效果,并将其作为执法处罚的重要依据,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好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三、“越位”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到位
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众多,安全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匮乏,培训基础相对薄弱。单纯依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力量,很难做到安全培训到位。一味依靠行政处罚,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要从实际出发,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上有所作为。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引导其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对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引导其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注重创新、严格考核,把培训质量作为安全培训的生命线。一是安全培训要面向全体从业人员,做到全覆盖。
不论工作时间长短,不论是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哪怕只是实习生,都必须进行安全培训,不留死角和盲区。其次,安全培训不能想起来就搞一次,想不起来就不搞;不能闲下来就搞一次,忙起来就不搞。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安全培训。三是安全培训不能吃“大锅饭”,要吃“自助餐”。要根据不同时段、不同对象、不同岗位,推行“点菜式”选课,按需培训,确保学有所用。四是推动安全培训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方法创新,提升培训效果。结合安全监察执法,深入生产现场,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排查,拍摄从业人员“三违”情况和安全隐患,提供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培训内容,采用“互动式教学”,用身边事教育从业人员,使从业人员“听得进去”,掌握得牢靠。最后,安全培训要紧牵考核这个“牛鼻子”,通过严格考核,推动从业人员认真参培,实现安全培训的应有目的。
对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坚决杜绝带病上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种好严格执法“责任田”的同时,多做些“传、帮、带”的“份外事”,不仅可以让生产经营单位知道安全培训必须搞,更知道安全培训怎么搞,这样安全培训才能到位,取得实效。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要重点抓好的三件大事之一,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做到安全培训到位,必须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其中,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责任是重中之重,“牵一发而动全身”。通过刚化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在安全培训方面推动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使安全培训这一最具潜力、最可依靠、最有效益的安全投入成为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守护神。
(梁传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