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材料的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禁其他人员装卸。
2、爆炸材料车辆进入矿区后保卫科派专人进行看押车辆,到达交接现场设立警戒线,不得中途退场,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3、爆炸材料到达副井口后,由供应科组织保卫科、安监科联合验收爆炸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押送货单上签字,由供应科、运输队、保卫科共同押运到火药库。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
4、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长时间滞留,凡是在井上滞留超3小时不能下井者,在井底1小时30分不能将爆炸材料运送到火药库者对责任单位(调度室、运输队)处2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队运送爆炸材料前必须通知副井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6、爆炸材料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的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服。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员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7、爆炸材料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8、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气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9、雷管和炸药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送,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0、运送爆炸材料时,爆炸材料材料箱堆放高度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时,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11、运送爆炸材料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电机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钢丝绳牵引矿车提升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绞车司机处100元以下罚款。
12、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否则,对责任单位(运输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3、严禁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和运输队)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4、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运送炸药必须使用专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爆炸材料必须由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进行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装卸车人员可以乘坐尾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16、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7、爆炸材料有井下火药库向工作面运输时:
(1)雷管有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有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用锁好的专用炸药箱运送,严禁在途中逗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爆炸材料。否则对其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领药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因工作需要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严禁同罐上下。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因工作需要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的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乘罐上下。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把钩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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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爆炸材料的装卸地点必须与建筑物、仓库和人员集中的地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须有专用轨道、防雨棚和装卸台。同一地点严禁炸药和雷管同时装卸和堆放。
2、爆材炸料装卸时,必须有保卫科和安监处人员在现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药库负责人及物管科有关人员必须根据料单对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包装质量进行验收、核对,确认完全相符后,才可装卸。装卸结束后,应立即下井不得停留,及时运送到爆炸材料库。
3、装卸和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熟悉火工品的性能,运送火药要用带橡胶衬垫的专用木质车箱。装卸时要轻装轻放,严禁撞击,包装箱及捆扎绳应原封送到药库,任何人不准拆开包装箱和捆扎绳。严禁装车高度超过车箱边缘。
4、为防止副井进车侧电机车抵车时严重撞击爆炸材料专用车,允许爆炸材料专用车从副井上口出车侧入罐,但须事先通知井口上、下把勾工和绞车司机。罐笼的升降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爆炸材料。
5、参与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314条的规定。跟车人员乘坐运送爆炸材料专用车时,必须坐在尾车内,必须在车停稳时上下。
6、装运爆炸材料的专用车,卸车后应立即打上井,并放在专用轨道和防雨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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