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员工运用智慧,从事发明、创作以贡献公司,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发明、创作”是指职务上之发明、创作,与职务有关之发明、创作及与职务无关之发明、创作而言。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有发明、创作,应即填具说明书及图说,呈送各一级主管,转送设计开发部主管处理。
第四条员工职务上之发明、创作,依专利法之规定属公司所有应即让渡与公司。
员工与职务上有关之发明、创作应让渡与公司。
员工与职务无关之发明公司有优先承让权。
员工之发明、创作公司放弃承让权后,得由发明、创作人自由处分之。
第五条经让渡与公司之发明、创作,取得国内及外国工业所有权均属公司所有。
第六条员工之发明、创作让渡与公司,经公司依专利法取得工业所有权时即依下列规定给予发明或创作者奖励:
外观设计专利权圆园园园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猿园园园元。
发明专利权缘园园园元。
上项奖金之支给以取得国内专利权时一次支给,取得外国专利权时不另支给。发明、创作人有圆人以上时,以平均支给为原则,但共同发明、创作人同意由其中一个具领时,得以员人为对象支给之。
第七条员工职务上之发明、创作取得之工业所有权经实施后员年,依其对公司之贡献,按下列标准给予报酬:
外观设计专利权圆园园园元耀缘园园园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缘园园园元耀员园园园园元
发明专利权员园园园园元耀圆园园园园元
第八条员工与职务有关之发明、创作取得之工业所有权经实施后员年,依其对公司之贡献,按下列标准给予报酬:
外观设计专利权圆园园园元耀缘园园园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缘园园园元耀员园园园园元
发明专利权员园园园园元耀圆园园园园元
第九条员工与职务无关之发明、创作取得之工业所有权,经实施后员年,依其对公司之贡献,按下列标准给予报酬:
外观设计专利权圆园园园元耀员园园园园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缘园园园元耀圆园园园园元
发明专利权圆园园园园元耀缘园园园园元
员工与职务无关之发明、创作取得之工业所有权如授与国内外企业实施,而取得报酬的就该把报酬拨出员园豫以下之金额给予发明、创作人作为报酬。
第十条员工之发明、创作基于工业机密而未申请工业所有权者,其实施报酬,依第七、八、九条标准支给。
第十一条本办法之报酬金额由经营会议审定,报请总经理决定支给之。
第十二条本办法之报酬金支给对象,限于给付当时本公司现职人员。给付当时已离职者概不支给。报酬金平均分猿年付给。发明、创作人有圆人以上时以平均支给为原则,但共同发明、创作人同意由其中一个具领时,得以员人为对象支给之。
第十三条依本办法奖励者,除得依人事管理规则规定给予奖励外不另依本公司其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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