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现场
1.1应保持作业场所整齐清洁,疏散通道畅通。
1.2工房内设备与工作台的布置应有利于工序间物流传递、方便操作、方便设备维修及方便操作人员安全疏散。物流、人流宜设置各自通行路线和标识,避免交叉。
1.3应对作业场所的人员、物料、成品、工具及其在制品实行定置管理。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存放方式应有利于防止殉爆。
1.4危险工房内的楼梯、平台应装设坚固可靠的扶手和护栏;楼梯的宽度和角度应便于人员通行和疏散;平台和楼梯的表层材料应符合相关要求;设备的入料口设在平台或楼板上时,入料口四周应有防肢体误入措施;厂区内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升降口和提升平台应加围栏,提升平台的围栏高度不应低于1m。
1.5有操作人员作业的场所照度应满足要求。
1.6在易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工序之间不宜设置用于传递危险品的过墙孔洞。因工艺需要设置时,应有隔火或隔爆的安全措施。
1.7穿越危险工房隔墙和楼板的管道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将墙洞、楼板洞与管道之间的空隙在粉刷或油漆前用阻燃材料填封密实,通风管道中的空隙部分应选用柔性阻燃材料填封。
1.8危险工房内外通道、安全出口(含安全窗口)及安全疏散隧道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堆放任何物品,严禁设置坎、沟、台阶等。
1.9顶棚、墙面应光洁,地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坑洼,门窗应完好无损、开启灵活。
1.10危险工房维修前应按停工要求彻底清扫,清扫的垃圾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统一定期销毁。
2定员、定量
2.1企业应制定危险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审批和监督检查制度。
2.2工(库)房内危险品总定量应符合GB 50089的规定;抗爆间室内爆炸物品的存量不应超出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各岗位(工位)的定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应尽量控制在下限。
2.3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起爆器材生产线危险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应符合附录D要求;无人操作的连续化、自动化基础雷管装填线,成品雷管装配生产线(工位),索类产品生产线(工位)的危险品定量应符合设计药量或抗爆试验验证药量。
2.4应在危险工(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牌,警示标志牌式样和内容参见附录E。
3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
3.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涉及到影响环境和职业卫生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防治污染和职业危害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竣工时应经环保主管部门和劳动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2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宜循环使用。
3.3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应达到国家有关排放和控制标准的要求。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工房统一处理;固体残渣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成分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再排入大气。
3.4应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体检,若体检发现不宜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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