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监局要求做好煤企业负责人等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切实做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煤矿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在其生效15日内抄送相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2014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任命且尚未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于3月底前抄送至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中央企业总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或复印件),要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其他煤矿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要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考核发证部门。
二、有关考核发证部门自收到任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要对新上岗且持有安全培训证明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考核。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80分及格。考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矿安全资格证书》,3年有效,全国通用。资格证书由省级考核发证部门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三、6个月内未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未通过的,应停止本岗位工作,在1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向其所在企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正式书面意见。
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如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该企业应当在其安全资格证书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经有关考核发证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延期换证。延期换证考试时间为90分钟,80分及格。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所任职的企业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再进行考核,可直接延期换证。
五、考核发证部门不得向参加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有关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考核发证所需费用由考核发证部门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解决,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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